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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義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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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曰:自然者,本無自性,既無自性,有何作者?作者既無,復有何法?此則無自無他,無物無我,豈得定執以為常計?絕待自然,宜治此也。

釋曰:示因緣者,強名自然,假設為教。故自是不自之自,然是不然之然;不然之然,無所不然;不自之自,無所不自。無所不自,故他亦成自;無所不然,故他亦成然。他既成然,亦是他然。然則他之稱然,亦是不然之然;然之稱他,亦是不他之他。不他之他,無所不他,故自亦成他;不然之然,亦無所不然,故自亦成然。是則自之與他,俱有然義。今但明自然者,以他語涉物義,成有待,自名當已,宜以語絕也。故《本際經》云:是世間法及出世法,皆假施設,悉是因緣,開方便道,為化眾生,強立名字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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