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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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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方田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1],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账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坛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记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地符[2],见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3]。

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每以旧收蹙零数均摊于元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绵、绸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苗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计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4],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产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嗟叹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远,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事?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恤。庚午,诏:『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账,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讫,晓示方户,各具书算人写造草账,候给户帖,连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壬申,上批:『应灾伤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毕,止是攒造文字处,许依条限了绝外,其见编排方量及造五等簿处,可遣指挥并权罢。』是日,雨。

元丰五年二月癸酉,开封府言:『永兴、秦凤等路当行方田,昨准朝廷取税赋最不均县先行,岁不过一县。若一州及五县,不得过两县。缘府界十九县,比一州事体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请自今年岁方五县,送司农寺。』司农寺以为便民,遂从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5],,诏罢方田。

旧录云: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遽罢之。新录辨曰:『神宗患税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骚扰,至是乃罢。非遽也。』自『税役』至『遽罢之』四十字并删去[6]。熙宁五年八月,始颁方田条式。

手实

熙宁七年七月癸卯,命工部员外郎集贤殿修撰判司农寺李承之[7]、太子中允直集贤院同判司农寺张谔、秘书丞馆阁校勘权判刑部朱明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丁执礼并兼详定编修司农条例,执礼仍充馆阁校勘。知开封府兵曹参军大理评事吴安持、忠正军节度推官管勾国子监丞郭逢原、吴县尉提学修撰经义所检讨曾旼并兼充编修删定官。乙卯,司农寺言:『五等丁彦簿,旧凭书手及户长供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敕》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字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籍之良法。』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建议者,前曲阳尉吕和卿,惠卿弟也。丙辰,诏:『诸房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8],可并送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取旨颁行。』癸亥,参知政事吕惠卿言:『司农条例所该事目极多,欲下诸路,令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无疑虑,须令申明,及未尽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别路,条具申本寺遍牒。辖下官亦许直述所见。』

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农寺已有此申请,当参考。

又言:『诸路州县见行常平、苗役、丁产[9]、保甲、农田水利等事,全籍簿书钩考,登耗虚实,则其制造,不可以无法。欲令提举司各据本路见用簿如何制造关防,具简经式样供申。』从之。已而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决?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隐落,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手实法凡造五等簿,预以式示民,令民依式为状,纳县簿讫,第其价高下为五等,乃定书所当输钱,示民两月,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上充赏。其法:田宅分有无蕃息,各立等。若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通一县民物产钱,以元额役钱均定。凡田产,皆先定中价示民,乃以民占,如价计钱。于是始行手实法。

八年正月辛丑,察访荆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10],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然县灾伤五分以上,则不与焉,且留以俟丰岁。以臣观之,使民自供手实,无所扰也,何待于丰穰哉?愿诏有司,不以丰凶弛张其法。』从之。吕惠卿为手实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乃有此奏。谏官范百禄言:『造簿手实,告匿有赏。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11],恐不如法意,至于骚动[12]。人户虽有手实之文而未尝行[13],盖谓使人自占,必不尽数供通,而明许告言,则家家有告讦,人人有仇怨,礼义廉耻,何可得哉?』张方平言:『中户以下,鲜有盖藏。田蚕所收,岁有厚薄。户等耗登,何常之有?不惟扇惑人情,更有纷乱新法,以建议者内为之主,故当职者人无敢言。向者朝廷所立法制,盖以便民为本,因以成国之利。今兹一事,专用挠人,徒骚孥于天下,实无济于国家。』

二月丁卯,前曲阳县尉、权军器监主簿吕和卿为奉礼郎、知军器监丞。先是,吕惠卿令和卿建议行手实法,至是,判军器监章惇请以为丞,仍特改官。

十月,参知政事吕惠卿出知陈州。辛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

元丰元年九月甲申,中书言:『应诸县造乡村坊郭丁产等簿,并录副本,送州印缝于州院架阁。』从之。

义仓

熙宁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赵尚宽、知唐州高赋、知齐州王广渊条奏置义仓事。上批:『近诏齐、唐等郡县未修复社仓,且图经久之法。』知陈留县苏涓亦言:『臣所领邑最为近畿,谨为天下郡县倡率,劝谕百姓置义仓,以备水旱。』条上措置事:『户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斗,第四等一斗五升,第五等一斗,麦亦如之。村有社,社有仓。仓置守者,耆为输纳[14],县为籍记。岁丰则量其数以输,岁凶则量其数以出。停藏久,则又为借贷之法,使新陈相登。多寡不一,则又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辅。』上曰:『陈留辅邑,耳目不远,可且听其施行,徐访利害。』涓又言义仓五事,并论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诏除一事每值饥荒借贷与被灾户种粮未便除放,仍责以三二年限还纳,可令中书更详度外,余并且依所奏施行。又诏曾公亮曰:『近王广渊于齐州创置义仓,已劝事十万余石,若渐可成就。今广渊罢去,当得人继守其事。可将诏广渊举知州一人。』

三年,提举常平广惠仓事(备见《青苗法》)。

四年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广惠仓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本,其当赈济,即以广惠常平等仓所贮粟麦给之。

十年九月癸酉,诏开封府界提点,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之法。

旧纪云初立义仓;新纪云立义仓自畿內始。

元丰元年二年庚戌,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窃惟陛下所以哀怜元元,发于精思,恻怛之仁心,讲义仓之法。今率以二石而输一斗。臣之领邑二十二,其九已行,岁斛几万。请自今岁夏税为始,不烦中覆而举行之。』乃诏畿县皆立义仓,事隶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将作监主簿王古言:『去岁诏讲复义仓,试于畿邑,已不扰而可行。欲乞于丰稔路,委提举司勘会省税常平免役钱谷,欠阁兵不及三分处先推行,庶几数年之间,即见成效。』诏京东、京西、淮南、河东、陕西路依开封府界诸县行义仓法,余依奏,仍以今年秋料为始。

十月己未,权发遣兴州罗观乞颁义仓法于川陕四路[15],从之。

农田

淤田

熙宁四年三月戊子,上论淤田得麦事(见《役法》)。

五月乙未[16],御史刘挚言:『内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于河北开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权罢,则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总领淤田司事。

昉总领淤田,当检月日。昉权罢开漳河三月十一日丙申,上批并此月十一日乙未。王石论陈荐云云,可考。

臣谨按:程昉、李宜之将命与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实闻于朝,伏恐生事兴患,未有穷已。伏乞明布防等罪状,重行贬窜。』杨绘亦再具奏,乞罢工役。王安石为昉辨说甚力,皆寝不报。

御史刘挚言:程昉等开漳河不详利害,扰民费财,及欺罔要君[17],乞行罢黜。墨史但如此书于十二日,朱史又削去。今具载挚奏。按:《日录》以十一日进呈,挚奏必在十一日以前,今附见十一日。墨史乃于十二日书之,恐误也。中丞杨绘亦有二章论奏,《实录》并不书,今附见于此。二月二十一日丁丑,增役兵、开漳河。

安石又白上:前此枢密院言,淤田役兵多走死,至一指挥但有军员五人归营者;又言府界营妇举营诉于提点刑狱,乞放淤田兵士,密院遂札付提点司密切体量。安石取簿历,根究得淤田兵士走死,多处不及三厘。用法:走死及八厘,尚合得第一等酬奖。又问密院何以言,云:『得之曾孝宽,得之李琮。』上曰:『曾孝宽何故如此?』安石曰:『孝宽及琮皆不可知,或止是误听,亦不可知。』冯京曰:『人言所闻何害?』上曰:『小人好如此,恐宣力者解体。陈荐前日上殿,言且喜朝廷觉察,罢却淤田。』安石曰:『陛下用陈荐辈为耳目股肱,今荐权发遣开封府界内淤田,其罢与不罢,及利害,初不曾知[18],不知陛下耳目何所赖[19]?』

六年九月丙辰,赐屯田员外郎侯叔献、太常丞杨汲府界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于畿县澶州间,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淤田类如此,而朝廷不知也。

七年正月。先是,提举河北路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昉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诏昉分析。于是进呈,读至宗师言:『昉奏百姓乞淤田,臣勘会百姓元不曾乞淤田。昉分析:据差去检踏官取到逐县乞淤田状,但不曾户户取状。』上曰:『亦无人户状。』王安石曰:『淤田得差去官及逐县官吏状足矣,何用户户取状?程昉奏乞淤田既无状,即难明虚实。然为朝廷宣力,溉田至四千余顷,假令奏状称人户乞淤田一句不实,亦无可罪之理。』上言:『昉昨修漳河,闻漳河岁岁决;修滹沱河,又却无下尾。』安石曰:『修漳河出却三县民田,百姓群至京师,经待漏院出头,谢朝廷差到程昉开河,除去百姓三二十年灾害。』

林希《野史》云:原武等县民因淤田浸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责其令迨呼,将杖之,民即谬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余名,但二吏来投之。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今附注此,当考。六年九月丙辰,赐侯叔献等田,併考。又逐条读程昉分析。

八年闰四月十四日,王安石云:『程昉与韩宗师同放罪。可考』。上曰:『若韩宗师,何惜行遣,令转运使考按其事。』

韩宗师提举河北常平,既有旨下京东转运司。及程昉各差官检定淤田,宗师固未尝兼京东转运司,不知何故,却自差官。盖宗师只从河北常平司差官检定河北淤田,初不问京东转运司及程昉,又差独员监当官,故王安石以为违法也。十月十二日丙子,程昉迁官,可考。沈活《笔谈》云:瓦桥关北与辽人为邻,素无关河为阻。往岁六宅使何承矩守瓦桥,始议因陂泽之地潴水为塞,欲自相视。恐其谋浅,日会僚佐泛船置酒,赏蓼花,作诗数十篇,令坐客属和,画以为图,传至京师。人初莫谕其意,自此始壅诸淀。庆历中,內侍杨怀敏复踵为之。至熙宁中,又开徐村、柳庄等诸泺,皆以徐、鲍、唐、沙等河、叫猿、鸡距、五眼等泉为之原,东合滹沱、漳、淇、易、白等水,下并大河,于是自保州西北沈远泺,东尽沦州泥沽海口,几八百里,悉为潴潦,阔者有及六十里者,至今倚为藩篱。或谓侵蚀民田,岁失边粟之入,此殊不然。深、冀、沧、瀛间,惟大河、滹沱、漳水所淤,方为美田,淤淀不至处,悉是斥卤,不可种艺。冀日惟是聚集游民刮碱煮盐,颇干盐禁,时为寇盗。自为潴泺,奸盗遂少,而鱼蟹菰苇之利,人亦赖之。沈括《笔谈》或附和王安石说,今附注此,待考。

二月丙子,上议择河北师云云。吴充白上,乞且减省骚扰河北事。王安石曰:『河北修役法,人皆免役数年,特不科配银绢。至于其余百色,无一毫科配,如何反有骚扰?』上曰:『当是向来差夫多。』安石曰:『差夫事,候排定保甲,乃可见事实。大抵七八丁乃差一夫,有何骚扰?初有河决,遽调夫,不知河至今不塞,河北如何骚扰?调数万夫塞却河,致恩、冀数州皆免流亡,得良田耕垦,何名骚扰?塞滹沱河,又出田几万顷,灌田四千余顷,纵未经打量,不知万顷实否,然亦须五六千顷。并淤到卤地亦自万顷,又开漳河,出三州之田皆可耕种,百姓至群聚来京师,谢朝廷为之除害,如何谓之骚扰?』充曰[20]:『民可与乐成,难与虑始。』安石曰:『民既难与虑始,此所以须朝廷驱使。况亦不闻百姓以此为怨,但朝廷士大夫自纷纷尔。』上因择帅之难,叹曰:『今朝廷所用非所养,所养非所用。卿等亦宜为朕养育实才,以当缓急之用。』安石又言:『今人材之少,当由陛下是非任意[22]、赏罚不明,人人偷惰取容,莫肯自尽故也。如赵子几在河北,未尝按一人,独程昉尽力,乃兴数狱危之。昉终无罪可劾,唯以壕寨取受杖罪,收坐免勘。安有一年提举四五处大役,乃以一壕寨取受杖罪收坐之理[22]?子几宣言,陛下极称其能劾程昉。子几向在府界,真能不畏强御,修举法令?陛下每以众毁疑之。臣数辨其无罪。及使河北,更按尽力之吏,以取悦流俗,陛下始极称之。如此,即人臣何故不务为偷惰取容?』上曰:『朝廷奖用程昉如此,安得不尽力?内臣极有愿为昉所为者。内臣得举京官,祖宗以来未有。』王安石曰:『昉以职事得举京官,不知受赂否?若不受赂,但以要人营职故同罪举官,不知于昉私家有何所利?若人人能为,陛下何不降出姓名,代昉职事?』上曰:『只是修水利,又不似王继恩平西川。』安石曰:『人材各有用,民功曰庸,乃先王所甚贵,何必能平西川,然后保惜?陛下长育人材如此,则人材乏少,臣何敢任其罪?』

四月丙戌,王安石罢相。

十月丙子[23],同管勾外都水监丞、提举河北兴修水利程昉领达州团练使,永静军判官林伸、东光县令张言举各追一官勒停。初,昉开胡芦河,引水入新开故道,浸民田不可胜计。诏河北东路转运司遣官相视。转运司遣伸、言举,伸、言举奏:新河身比旧河高一丈以来,致水逆行,侵民田。诏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筏,略无阻滞。诏遣都水监丞刘璯、黄御等河催纲李直躬考验,而璯等奏如昉言,故昉迁官,而绌伸、言举。

《会要》水利门: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遥领达州团练使。昉滹沱河,议者互出所見,谓非利,昉确不移。既而水行,人便之。上嘉焉,进宫以赏之。《会要》所书,盖专为昉道地,与元祐史官不同,当考。元祐吏官载伸等言:致水逆行,昉反言云云。绍圣吏官乃削去『致』字、『反』宇,此可见其意也。

御史盛陶尝论昉曰:『昉挟第五埽塞决河之功[24],故纵壕寨徒属骚扰不法。所开共城县御河,颇废人户水磑。多用民力,不见成功。又议开泌河,因察访官案行,始知不当。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几何,淤田若干,即令通流与否,而水占邢、赵、深、祁之良田,民颇咨怨。』王广廉、孔嗣宗、钱勰以至赵子几皆有论列[25]。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开漳河七百万工、滹沱河九百万工,已议体量。』然朝廷讫不果根治也。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监丞程昉等言[26]:『尝乞以京西三十六陂为塘,潴水入汴漕运。其陂内民田,欲先差官量顷亩,依数拨还,或给价钱。又采买材木遥远,清汴闸欲候二三年修,仍选知河事臣僚再案视措置[27]。』诏翰林学士侍读陈绎、入内都知张茂则与昉等覆视以闻。其后绎等言:『可济行运。其置闸疏密土工物料,见令杨炎等计置。』诏候相度毕,具合行事节以闻。

四月,都大提举黄御等河公事程昉言:『乞自滹沱、胡芦两河引水,淤溉滹沱南岸魏公、孝仁两乡瘠地万五千余顷;自永静军双陵道口引河水,淤溉北岸曲淀等村瘠地万二千余顷,并俟明年兴工。』从之。

五月,王安石为上论程昉、吕嘉问事。上曰:『如程昉,非不勾当得事,但不循理。』安石曰:『程昉举吕公孺,诚为不识理分。然于国事,有何所损云云。』上曰:『如程昉,数年间致位至此,昉亦足矣。』安石曰:『昉功状比众人合转数官,即才转一官。若一有疑罪,即数处置狱,岂得谓足?陛下前日宣谕:程昉恃中书知察[28],方能尽力。臣此见昉数处置狱被劾,但能令人叹息而已。昉乃为臣言:「不须为昉深辨,但今昉得罪,追一两官,或被停废,察谏议自然息怒,不然,即纷纷未有了。昉但得力朝廷了公事,利泽及民足矣。若因此停废,昉亦能营生,必不寒饥,相公不须过忧。」其言如此,乃非恃中书营救,故敢自肆也。今忠邪功罪未尽昭明,则事功何由兴起?』

九年九月丙寅,赠皇城使、达州团练使、带御器械程昉为耀州观察使,官其二子,赐宅一区,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昉挟王安石势,多所陵慢。后安石觉其虚诞,疏之,昉以忧死。

元丰元年七月甲午,管勾外都水监丞、殿中丞耿琬兼提举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罢置淤田一司。

三年二月壬寅,提点永兴军等路刑狱、驾部员外郎王孝先知邠州。孝先上淤田营田司自熙宁七年至十年费钱十五万五千四百余缗。

水利

熙宁元年六月辛亥,王临言:『保州塘泺已西可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出土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阪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所在淹废。』诏诸路监司:『诏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堰圩埠,力利有实,当议旌宠。』

五年十一月癸丑,睦州团练推官、知於潜县郏亶为司农寺丞、两浙路提举兴修水利。

郏亶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追官,《日录》载上语云:『郏亶且勿移动。』按:亶事讫无成,故安石专以此为出上意,今不取。

庚午[29]司农寺丞、新提举两浙路兴修水利郏亶言:『乞将向日凡言两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详,或召言者询问,如实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头主管官员依部役官举人,依曹孝立例给请受,候兴修,随功利小大[30],等第酬奖。』从之。

曾孝立亦当考。又见七年十月。

六年五月戊申,诏:『创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减官司,容纵亦如之。』

八月,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两浙水利。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习知其利害,性亦谨密,宜不妄举。』上曰:『事当审计,无如郏亶妄作,中道而止,为害不细也。』丁丑,沈括言:『浙西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多皆淹废。今若一出民力,必难成功。乞下司农,贷官钱募民兴役。』从之。九月戊申,淮南东路转运司言:『真、扬州民逐熟于泗州见振救。』及两浙提点刑狱司言:『润州旱甚,乞发省仓,或量给度僧牒及紫衣师号,募人入粟,以备赈济。』诏各拨常平司粮三万石,募饥民兴修农田水利。上谓王安石:『奉先寺进新种稻极佳,赐与一道紫衣。』王安石曰:『陛下每以劝农事为急,甚善。』初,蔡河既作重闸,有余水,乃教河侧人种旱地为稻,而奉先率先种稻。上曰:『蔡河虽作重闸而未尝闭者,水有余故也。若教人广引蔡水种稻,则蔡河乃不患水多。』安石曰:『邓艾得并水东下营田者,以赖蔡河漕运故也。自不赖蔡河漕运,故欲并水东下,修邓艾遗迹不可得。今蔡河重闸无所用水,则欲并水东下,无所不可。若相旱地为塘,多引沟洫作水田,则陈、棣数州自足食,余及京师矣。此须择一能干事人,方了此。』

七年正月,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九年正月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等湖、天长县白马塘、沛塘、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淮阴县青州涧、宿州虹县万安湖、小河、寿州安丰县芍陂等,可兴置。古盐河、万安湖、小河,已令司农寺结绝,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覆案施行。』从之。

种桑

熙宁六年六月己丑,中书以劝课栽桑之法奏御。上曰:『农桑衣食之本,宜以劝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为州县约此以为赀,升其户等耳。旧有条禁,可申明之。』癸巳,司农寺言:『详定府界提点吴审礼乞令诸县劝课,随户等种桑椹,听自来年种,次年移种,候建栽法,遍下诸路。』从之。

七月庚午,诏:『安肃、广顺军、保州人户地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为立劝课之法。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计每户岁辅官之物,以实估准折,不尽之数,以待次年。如遇灾伤,放税及五分以上,即以准折未尽米数等第济接,仍据逐户内合栽之数,每岁二月终以前点检。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如不及一分,即量罚罪赎,勒令补种。令、佐得替,转运司差不干碍官点检,以一任合栽之数纽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赏,不及七分者有罚。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户为主,非时毋得遣人下乡,以点检为名,以致骚扰。委转运司施行。应昨所差管勾、提举官并罢。』初,以赵子几及曾孝宽所言,程昉相度。枢密院欲罢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丰八年十二月,罢栽法。

校勘记

[1]千步原本作『十步』,据《长编》卷二三七改。

[2]地符原本作『此符』,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3]去彼存此原本无『存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4]降植原本『降』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5]丙申原本作『乙酉』,据《长编》卷二六○改。

[6]四十字原本作『四十年』,据《长编》卷二六○改。

[7]李承之原本作『季承之』,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8]海行原本作『每行』,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9]丁产原本作『下产』,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10]版图原本脱『图』字,据《长编》卷二五九补。

[11]推而行之原本『推』作『权』,据《长编》卷二五九改。

[12]至于原本『至』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五九补。

[13]人户虽有原本作『户令虽有』句不通。据《长编》卷二五九改补。

[14]耆原本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四补。

[15]兴州原本『兴』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九三补。

[16]乙未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17]欺罔原本『罔』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18]不曾知原本『曾』字误为『会』,并倒于『知』字之下。据《长编》卷二二三改。

[19]不知原本二字上有『会知』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三删。

[20]充曰原本作『兖曰』,据《长编》卷二五○改。

[21]是非任意《长编》卷二五○作『是非好恶』。

[22]取受杖罪原本作『取杖受罪』,据《长编》卷二五○乙。

[23]丙子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五七补。

[24]决河原本作『尖何』,据《长编》卷二五七改。

[25]钱勰原本作『钱缌』,据《长编》卷二五七、《宋史·钱勰传》改。

[26]同管勾原本『同』作『问』,据《长编》卷二六○改。

[27]臣僚原本作『臣察』;案视,原本作『按现』,据《长编》卷二六○改。

[28]知察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据《长编》卷二六四补。

[29]庚午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补。

[30]小大原本作『山大』,据《长编》卷二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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