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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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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二

论。傍论已了至表无表相。上来已明二.三.五业及傍论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仪等三。先总标三别。后依章别释。此半颂第一总标三也。

论曰至非不律仪。列三名也。

论。能遮能灭至差别有几。自此第二依章别释。将释律仪。先释名。问数。此三律仪。能遮未来恶戒不相续起。能灭已起恶戒。得相续故。故名律仪 非律仪翻此 俱非双翻 问数可知 此下半颂列三种律仪也。

论曰至谓无漏戒。指三名体言欲等 缠者。如缠市。别解脱戒系属欲界名欲缠戒。静虑律仪系属色界名色缠戒。道生律仪不系三界名无漏戒。

论。初律仪相差别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别解脱相。二安立四律仪。三明律仪众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仪。六明善.恶戒边际。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处。十明支因。十一明恶戒处中。十二明舍。十三明处。此第一明别解脱相也。

论曰至别解脱律仪。列八种名结归初一 梵云苾刍。唐名乞士等。旧云比丘讹 苾刍尼尼是女声 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学。谓学六法。六法者。一不淫。二不盗。三不杀。四不虚诳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 梵名室罗摩拏路迦。唐名勤策。旧云沙弥者讹略也 勤策女同旧名沙弥尼。是女声。讹也 梵云邬波索迦。唐言近事。旧名优婆塞者讹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问何故名为近事。答亲近修事诸善法故。谓彼身心狎习善法故名近事。问若尔诸不断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不尔。此依律仪所摄妙行善法以立名故。问若尔诸律仪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仪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余。律仪更以余缘建立故。有余师说。亲近.承事诸善士故。复有说者亲近.承事诸佛法故 梵云邬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声。旧云优婆夷者讹也 梵云邬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罗汉住。受此律仪随学彼故。有说。此近尽受戒住故。有说。此戒近时而住故名近住 于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后三在家戒。前七尽形受。第八一昼夜。问何故此依别解脱律仪建立。不依静虑.无漏律仪而建立耶。答此八种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缘差别分为八种。受学人别 言定.道律仪但为得彼定七支顿得。不由受心戒缘差别分近事等。然有四禅诸果差别。义各不同。不可一例。

论。虽有八名至相各别故。释八律仪体唯有四 八者从苾刍.苾刍尼乃至近住 四者苾刍.苾刍尼合 正学.沙弥.沙弥尼合 邬波斯迦.邬婆索迦合 近住独一。此四律仪体各别也。

论。所以者何。问合所以。

论。离苾刍律仪至近事女律仪。释由同故唯有四也。

论。云何知然。问同所以。

论。由形改转至非异三体。答同所以。既转根位唯得舍名不得舍体。故知是一。

论。若从近事至具足顿生。问近事.勤策.苾刍律仪支体同.异。为先四支后加三支如只.双金钱。五十.二十。即只上加一名之为双。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 为先受四支复受七支具足七支后更顿生非足前四。

论。三种律仪至随其所应。答三各体别。若是苾刍身中具有三种四支。其体各别。

论。其事云何。问其事。

论。如如求受至远离有异。答其事也。以三种律仪受缘不同。戒体各别。

论。若无此事至故三各别。此反难也。既舍一时余二犹在。故知体别。

论。然此三种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缘别戒异。此明不相违故。受后不舍前。勿舍苾刍戒便非近事等反难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若先不受近事律仪。便受勤策律仪。得勤策律仪不。有说。不得。以近事律仪与此律仪为门。为依。为加行故。有说。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仪后方受得勤策律仪。信戒师故受此律仪。彼得律仪。戒师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仪。后受勤策律仪。是正仪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学近事律仪。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缠心。虽受不得 如说不受近事律仪。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刍律仪。广说亦尔 正理论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仪。或有苾刍受前二种戒。为受得不 有作是言。此不应责。若前已有。无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则非勤策。亦非苾刍。以先不受近事律仪。必无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仪。亦无受得苾刍戒理。是则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寻。受应不得 有余师说。不受前律仪。亦有即能受得后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诵言。虽于先时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仪者。亦名善受具足律仪。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仪。苾刍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岂不勤策不应自称唯愿证知。我是近事。苾刍亦尔。不应自称唯愿证知。我是前二。非离如是自称号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难非理。俱可称故。谓可称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愿证知。苾刍亦应如是而说。然就胜戒显彼二名。亦无有失 若尔勤策及苾刍等。亦应受得近住律仪 如得近事许亦何过。然由下劣无欣受者(解云。前说同婆沙前师。后说同婆沙后师。无评文。详正理意。取后师义)。

论。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颂。第二安立四律仪也。

论曰至五饮诸酒。安立近事。

论。若受离八至八食非时食。安立近住也。

论。若受离十至以为第十。立勤策也。

论。若受离一切至苾刍律仪。安立苾刍也。婆沙云。离涂饰香鬘歌舞倡伎。二种同于庄严处转故。离二种。合立一支。又正理云。为引怯怖众多学处在家有情。显易受持故于八戒合二为一。如为佛栗氏子略说学处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学处。故开为二也。又在家者觉事生业。亦可令彼畜金银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舍金等后时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尽形。故制不畜金银等也)。

论。别解律仪名差别者。自此已下有一颂。第三明别解律仪差别名也。

论曰至故名尸罗。第一正名也。正理论云。以清凉故名曰尸罗。此中尸罗是平治义。故字相处作是释言平治义中置尸罗。戒能平险业故得尸罗名(解云。险业是恶戒也。平治热恨恶戒故名清净) 此有六名。一名尸罗。二名妙行。三名为业。四名律仪。五名别解。六名业道。

论。智者称扬故名妙行。释第二名。

论。所作自体故名为业。第三名也。

论。岂不无表至所作自体。问也。以契经说无表律仪名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业。

论。有惭耻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有无表不造恶故名为不作。表思所作故。故无表戒得所作名。

论。有余释言至名作无失。叙异说也。从作生故是作果 生后作故是作因 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无失 太法师释云。为求无作发起作业是作因 正起作时发起无作是作果。

论。能防身语故名律仪。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恶身.语。依法仪式故名律仪。

论。如是应知至无差别名。此释颂中俱得二字。应知。尸罗.妙行.业.律仪此四种名通初.后位。

论。唯初刹那至及业道名。释唯初刹那立二种名也。

论。谓受戒时至立别解脱名。释别解也。正理论云。或初所应修故名别解脱。或彼初起最能超过如狱险恶趣故名别解脱。

论。即于尔时至立业道名。释业道也。正理论云。亦得名为根本业道。初防身语畅思业故(解云。由如于人游履于道易畅诸身语。业道亦尔。思业游畅义。同名为业道)。

论。故初刹那至根本业道。结名也。

论。从第二念至名为后起。释第二念已去不名业道不名别解脱也。

论。谁成就何律仪。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仪人。二文便明断律仪。三因论生论。明意根律仪。四明成就时分。此下一颂明成就三律仪人也。

论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别解脱人。

论。外道无有所受戒耶。问也。

论。虽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别解脱也。

论。静虑生者至此亦应然。明成静虑律仪人也。一切得静虑及未至者。皆得此律仪。

论。道生律仪至谓学.无学。明成道生律仪人也。

论。于前分别至其二者何。问随心转戒也。

论。谓静虑生至非别解脱。答。二是。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征别解脱非随心转所以。

论。异心无心亦恒转故。答也 异心。谓不善.无记心 无心。谓灭定。

论。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已下半颂。第二明断律仪。

论曰至名断律仪。此释律仪。以能永断欲缠恶戒及起彼烦恼名断律仪。此律仪即断名断律仪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四种律仪。一别解脱。二静虑。三无漏。四断律仪。谓于静虑.无漏二律仪中。各取少分离欲界染。九无间道中随转戒。乃至。问何故唯此名断律仪。答能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故。谓前八无间道中二随转戒。唯与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第九无间道中二随转戒。通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依婆沙十七。对治有五。一舍。二断。三持。四远分。五厌患。未至定初方便道。与破戒恶作舍对治。初入定时。舍破戒恶成就得故。前八无间道。与起破戒恶烦恼作断等对治。第九无间道。与破戒恶及起彼烦恼为断对治。上五禅地。与破戒恶及烦恼。为厌患及持.远分对治。无色界与破戒恶及烦恼为远分对治。

论。由此或有至如应当知。四句分别。如文可解。

论。若尔世尊所说略戒。下半颂。第三因论生论明意.根律仪。若律仪唯是无表。何故略戒乃至云意律仪善哉。又契经说眼根律仪。此意及根律仪。以何为自性问。

论。此二自性非无表色。答。

论。若尔是何问也。下半行颂。答也。

论曰至显勿如次。释颂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合此念.惠为意律仪。合此惠.念为根律仪 合言显非如次。正知为意律仪。正念为根律仪 正知.正念能防恶故名为律仪。

论。今应思择表及无表。已下第四明时分也。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恶戒时分。二明成中时分。三明住二戒兼处中时分。四明表时分。五便明恶戒众名。六四句分别。此文初也。

论曰至恒成现在。释成现也 住别解脱补特伽罗。明成别解脱人也 未舍已来恒成现世。明定成现世也。

论。此别解脱至遍流至后。释遍成过去也。住别解脱人。未舍已来初刹那时唯成现在。第二刹那后遍成过去。

论。无散无表至势微劣故。此释不成未来所以。正理论云。前生所得别解脱戒。于今受戒最初刹那。如静虑律仪。何不成过去 此责非理。此戒与心非同果故。离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过去生者 又别解脱未曾得故。应如胜品静虑律仪非初刹那中得过去生者(解云。离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与戒同一果故 胜品静虑者。谓无始曾未起者)。

论。如说安住至亦成过去。释恶戒也。同善律仪成现在世及过去也。

论。诸有获得至必还得彼故。此释静虑律仪成过.未也。正理论云。此中应作简别而说。以顺决择分所摄定律仪。初刹那中不成过去。余生所得命终时舍。今生无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脱分善已去。解脱分前无容有。暖等戒故应分别说。若暖等俱戒不定成过去。舍已不重得故。若余定戒成过去故。此应简别说)。

论。一切圣者至先未起故。释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刹那中不成过去。尔时未有过去道故。自余圣者乃至未入无余依前皆成过.未。

论。若有现住至有成现在。释定.道戒成现在也。正理论云。理应但说在定.道时成现在世。定.道无表不应言住。如住果言唯说果成。非果现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现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说犹令生疑。不能定证成现无表。故应但言在定.道言。虽说住言劳而无用 今详彼意。前文已说成就去.来。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说住显起非成。以非唯成。证成现故。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心现前必无彼故。

论。已辨安住善恶律仪。下半颂。第二成处中无表。

论曰至种类所摄。此释处中多无无表。若有无表是善.恶类。

论。彼初刹那至说成现在。释成现在并颂中字。

论。初刹那后至二世无表。释成二世。如文可解。

论。若有安住律不律仪。自下第三一颂。明住律仪.不律仪人成处中善.不善无表。

论曰至不善无表。此释住律仪成不善无表。如文可解。

论。住不律仪至诸善无表。释恶戒成善无表。

论。乃至此二心至通成过现释成两世 此二心未断者。杂心云。至彼缠所缠。尽已尽。当知此即二心止已。无表即断。与彼不住律不律仪有少不同。

论。已辨无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颂明成表也。

论曰至恒成现表。此释表业正作之时恒成现表。

论。初刹那后至如无表释。释成过去不成未来。

论。有覆无覆至逆追成者。释二无记无成过.未。法力劣故 逆谓未来 追谓过去。

论。此法力劣谁之所为。问也。

论。是心所为。答也。

论。若尔有覆至勿成过未。难也。能发之心既成过.未。因何所发之表唯成现在。

论。此责非理至成有差别。答也。表是色法。昧钝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无记表业从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现在。

论。如前所说住不律仪。已下半颂。第五明不律仪众名。

论曰至名不律仪。释众名也。以五义不同故立五名也。

论。然业道名至立余四名。释名通局。如文可解。

论。或成表业非无表等。下一颂。第六明成表非无表等四句分别。

论曰至所发表业。明成表业非无表也。不住善.恶戒。起下劣思造善.恶业及无记业。皆唯成表不成无表。

论。除有依福及成业道 除有依福及成业道。虽下劣思亦发无表。此第一句。

论。唯成无表至或生已舍。释成无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论云。岂不已得静虑异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无表非表业耶。何故颂中但标于圣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释中标易生者。

论。俱成非句如应当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广。即烦不录。

论。说住律仪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颂。大文第五明得三律仪也。

论曰至亦心俱故。此释得彼心时即得彼戒。

论。彼声为显至简取无漏。释颂彼。圣。两字 彼谓前静虑。静虑通漏.无漏故 圣。唯简取无漏。有漏非圣体故。

论。六静虑地至如后当辨。四根本及中间.初未至无漏定。非上三未至。如后当辨。

论。别解脱律仪至由他教得。释得别解脱也 从他教者谓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众别人皆是他也 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论。此复二种至余五种戒二种他。谓别人及众 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众中苾刍等三从众得也 补特伽罗是别人。谓余五种从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从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从一人得。

论。诸毗奈耶至复说等言。别释等字。

论。何者为十。问也。

论。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 正理论云。自然谓智。以不从师证此智时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独觉至尽智时得此戒也 二由入正性离生。谓五苾刍。正理论云。由证见道得具足戒 此即憍陈那等五苾刍也 三由佛命善来苾刍尔时俱戒。谓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誉。正理论云。由本愿力佛威加故 四信受佛为大师尔时得戒。谓大迦叶等 五由善巧酬答。谓苏陀夷。苏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岁善答佛问称可佛心。虽年未满二十。佛令众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别开一缘。非酬答时即发也 言酬答者。佛问彼言。汝家在何处。苏陀夷答言。三界无家 六由敬受八尊重法。尔时得戒。谓大生主 旧云大爱道者讹也。梵云摩诃波阇波提。摩诃此云大。波阇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众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众生。与大生为主。名大生主。从所乞处天神为名。大生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难为说八尊重法。彼即敬受。尔时得戒。此八是尊大苾刍法。故名八尊重法。旧云八敬。于尼众中最初出家。广如律说 七由遣使。得戒。谓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路有难。受具戒时不对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转与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为护难故别开此缘 八由持律为第五人。谓于边国以无僧故极少犹须五人。以和上不入众数余四成众。减不成众。于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减五不成。多即不遮 九由十众。谓于中国僧多之处。极少犹须十人。多亦不遮 十由三说归佛.法.僧。谓六十贤部众。佛遣阿罗汉为说三归受得具戒。

论。如是所得至表业而发。论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发无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别解脱律仪。及住不律仪。现无身表。有二说。一云第二刹那以后。彼初刹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刹那亦是所说。有现无身表受不律仪故。灭定中得具戒故 解云。现无身表受不律仪者。谓受事得不律仪 在灭定中得具戒者。谓那舍沙弥第三羯磨入灭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见谛得戒等也 此两说中后说为正。入无心定时无表业故 婆沙云若住别解脱律仪及不律仪现无身表者 此据现无身表。依过去加行表发者。亦得是现无身表。不得定是欲界无表离表而发 正理四十二云。有余师说。非于欲界一切无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时五苾刍等 准后师释。前必应云欲界无表定从表生。正理通余师引证云。然彼先时决定有表 准此论文。正理断取欲界无表定从表生。若无根本从加行生 然此两说与婆沙不同 婆沙云。若住别解律仪现无身表。一说据后刹那。一说初容无有。不说从加行生。亦得是住律仪无身表业。即不得是离表而生 有人误释谓为同也。此论中云如是所得别解脱律仪非必定依表业而发 又论云。七善业道若从受生。必皆具表.无表。受生尸罗必依表故。佛及五苾刍别解脱戒。不从受生故不依表。论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业而发 正理论师不许此义。故云然彼五苾刍等先时决定有表相续不断。至得果时从彼而发。又论主。亦言非欲界无表离表而生。故知论主说佛及五苾刍得别解脱时身亦有表 论师此释前.后自违。待重捡文会释。不可一论同自相牟楯。

论。又此所说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二边际。文中有二。一明别解脱戒。二明恶戒。此文初也。

论曰至昼夜边际。明别解脱戒。唯有二边际。

论。重说昼夜为半月等。此通伏难 难云。若唯有二分齐。何故经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 通云。说半月等者。此说重受日夜戒。满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经半月等也。如无量寿经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 即是日日受经半月等也。

论。时名是何法。问时体也。

论。谓诸行增语至立昼.夜名。答也。增语是名。即是有为法光位闇位。立昼夜名。

论。二边际中至非亦得起。经部难也。尽寿分齐有三道理戒后不生。一依身别故。二别依身中无加行故。三无忆念当受时所遮防故。一昼夜复。或五。或十昼夜等时。何法为障令戒断讫。

论。必应有法至一昼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细唯佛能知。经中既说唯一昼夜。用应有法能为障碍。

论。于如是义至一昼夜戒。经部令有部等寻思经意 经说唯一昼夜者。以所化根难调伏故。且说一昼夜。非谓越一昼夜戒不得生。

论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问经部。

论。过此戒生不违理故。经部答理。

论。毗婆沙者至不许斯义。有部以无教故不许。正理破云。复减于此。何理相违。谓所化根有难调者。已许为说昼夜律仪。何不为调渐难调者。说唯一夜一昼须史。以难调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时。若减若增便不发戒。世尊观见故唯说此 是故经部与正理师无诤理中横兴诤论。

论。依何边际得不律仪。已下半颂。第二明恶戒边际。

论曰。至智人所诃厌业故。明恶戒唯有尽寿无昼夜也。以无对师要期受故。

论。若尔亦无至得不律仪。难。若以无对师受一日夜即无昼.夜。亦无对师要期尽寿。应无尽寿。

论。虽无对师至故不立有。通难。由起毕竟坏善意乐故。得尽寿不律仪。虽起暂时坏善意乐。不对师故不得日.夜不律仪也。虽暂时坏恶意乐心。以对师受得近住戒。若有对师受不律仪。亦令得恶戒。然无受者故不立有。

论。经部师说至阿世耶故。述经部宗。经部说。如善律仪无别实物名为无表也。但于现思上差别防恶功能。所熏习种子功能。假立无表 此不律仪亦应非实。即欲造恶不善意乐相应意思。熏身.语七差别功能熏成种子假名恶戒。由此熏习七思种子。后时善心虽起。名为成就不律仪者。以不舍此恶意乐故 恶意乐者。如意乐一生以杀自活中间。虽行施等起其善业。此杀意乐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乐 摄大乘论。以欲及胜解为意乐体。亦是思愿。愿体亦同。

论。说一昼夜近住律仪。大文第七明近住戒。于中有三。一明受戒仪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论曰至斋竟亦得受。释受时也。准此论文。先无要期者斋后受戒不得。又准此斋前总名晨旦。正理论云。受此律仪必须昼夜。谓至明旦日初出时。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昼.一夜不增.不减。谓清旦时从师受得。至明清旦律仪便舍 乃至 时分定故。光.闇往来易了知故。

论。言下座者至不发律仪。释受律仪也 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仪。病者虽不曲躬等。无慢心故亦得戒也。

论。此必从师至能不违犯。释此律仪无自誓受。必从师也。

论。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释从师仪式也。

论。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释具支阙不成也 正理论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随有所阙近住不成。诸远离支互相属故。由是四种离杀等支。于一身中可俱时起。以诸远离相系属中或少或多相差别故。

论。受此律仪至如新异故。释律仪严饰异也。富贵者常严身具虽复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论。受此律仪至日初出时。释戒舍时也。

论。若不如斯至不得律仪。总释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师下床。三若不从师受。四若不随师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离严饰。七不尽昼夜 七中随阙一缘不得律仪。但得处中妙行。正理论云。然为令招可爱果故亦应为受。广如婆沙二十三说。

论。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论。言近住者至近尽寿戒住。释名也。两释无评。正理论中两说如前 又云。有说此戒近时而住(解云。此时促名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释也)。

论。如是律仪至说此名长养。释异名也。

论。何缘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颂。明八支所以。

论曰至厌离心故。明八戒有三种支。一尸罗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约支。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厌离能证律仪果故。

论。何缘具受如是三支。问 何缘要须具受尸罗等支。

论。若不具支至诸恶业故。答受尸罗支所以。若不受尸罗支。不能离性罪。

论。次离饮酒至诸事业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离失念故。若失念忘失应作.不应作事心乐故遂犯尸罗。

论。后离三种至心便离憍。答。若不受禁约支。心便憍举寻即毁戒。正理论云。谓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顺憍慢为犯戒缘。况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种皆应舍离。

论。若有能持至心纵逸故。受斋有二事。一自忆受近住戒。二于世间深生厌离。若非时食二事俱无。

论。有余师说至分为二故。叙异说也。太法师云是龙树说。此法师意说。既云斋戒故以不非时食以为体性。除斋余有八种说名斋支。果涂饰香鬘为一。舞歌观听为一。食节有八支 斋梵名邬波婆婆。此翻为斋。或名近住。

论。若作此执至随行随作。论主与余师出违经过。若谓余戒有八。斋为第九以为斋体。何故经说离非时食已便作是说此第八支 既言第八。明余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别立离。非时食以为斋体。不是斋支。

论。若尔至名斋支。余师反问。既斋等八事总是斋支。别立何法以为斋体。

论。总标斋号至应知亦尔。论主答也。如文可解。

论。毗婆沙师至支非静虑。叙有部宗。准上有如声故知道支等喻释文也。

论。如是所说至即正见等支。总责非理。如何自体与自体为支。

论。若谓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转计也 正见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见等为道等体。即用此正见为道等支。亦不可说前生正见等。与后生正见等为支。最初念时应无八支故。正理救云。经主于此谬作是责。不可正见等即正见等支。若谓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则初刹那圣道等应不具有八支等。非毗婆沙说正见等其体即是正见等支。亦非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然于俱生正见等八。唯一正见有能寻求诸法相力说名为道。以能寻求是道义故。即此正见复能随顺正思惟等。故名为支。所余七支望俱生法能随顺故说名为支。非能寻求不名为道。实义如是。若就假名。余七皆能长养正见。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见名道支亦不违理。由此类释斋戒八支。经主于中何凭说过 俱舍师破云。若就实义。正见但应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应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还望于道。若就假名。余支亦应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论。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颂。第三明受近住人别。

论曰至除不知者。释余亦有。谓受近事及但受三归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谁应受此近住律仪。如是说者。亦圣。亦异生。亦近事。亦非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夜归依三宝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归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论云。除不知者。由意业力亦发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但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必不发戒。

论。如契经说至邬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论云。岂不三归即成近事。如契经说。乃至。名曰邬波索迦 此是乘前问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归得近住戒者。岂不受三归时即名近事 外国师说。但受三归即名近事 萨婆多说。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经所说先归三宝后称近事。

论。为但受三归即成近事。问。为前受三归即成近事。为至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时方名近事。

论。外国诸师说唯此即成。外国师者是迦湿弥罗国外健驮罗国经部诸师说。唯受三归即成三归邬波索迦。说戒相时方得五戒近事名。

论。迦湿弥罗国至则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无唯三归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佛为价客。受二归即名近事。及为婆罗门妇。受二归时名近事女。其宗别也。

论。若尔应与此经相违。经部难。若无唯受三归名近事者。即与大名经相违。经说受三归已自称云我是邬波索迦。未说戒相未发戒故。

论。此不相违己发戒故。有部答。既已发戒。非是唯三归即名邬波索迦。

论。何时发戒。经部问。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发戒时。二明支具阙。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归。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论曰至便发律仪故。释发戒时也。说三归时未得戒。自称近事便发戒也。

论。以经复说至令识坚持。重引余经证。以经自称我是近事。后复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言故。故知前时已得五戒彼虽已得令了知故。为说舍生等五种戒相令识坚持。

论。如得苾刍至此亦应尔。引喻释也。如苾刍等于羯磨时已得具戒后说戒相。

论。是故近事必具律仪。结有部也。若别说戒相时得。容有不能持者不发戒。既总受三归自总称我是近事即发戒故支必具五。

论颂曰至谓约能持说。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阙。上两句问。下一句答。

论曰至能学满分。引经难也。

论。谓约能持至说能学言。有部通经 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后持一分.少分.多分.满分不同故分为四 若不尔者。不应言学一分等。应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谓于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满。

论。不尔应言受一分等。反难释也。既言学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说。

论。理实约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为理实也。

论。如是所执违越契经。经部责有部违经。

论。如何违经。有部反问。

论。谓无经说至舍生言故。经部答违经也。大名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等言。便发五戒。此大名经不说我从今者。乃至命终舍生言故。岂得别将余经不释近事相经释近事耶。

论。经如何说。有部问。

论。如大名经至故违越经。解云。经不说故名违越经。如大名经中说近事相。于此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时得戒。从今舍生言。又不是大名经说故是违越。

论。然余经说至舍生等言。通有部引经也。余经中说我从今等。是其别事。非近事相。

论。设说亦非至已发五戒。纵有部余经说近事相。亦不明了。谁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时已发五戒 此破有部先时发戒。

论。又约持犯至乃至广说。破有部通经也。正理论叙广牒破已。乃至。且经所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等者。何理。唯说得证净人非诸异生亦立此誓。诸异生类将受律仪亦有如斯坚固意乐。乃至为救自生命缘。终不亏违所受学处。如斯誓受世现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经中现有受持不违正理。故不应舍所诵正文(准此。经部大名经无此文。有部大名经有此文)。设大名经无此文句。于我宗义亦无所违。非我宗言说此文句究竟方发近事律仪。由说自称我是近事忆持护念便发律仪。以自发言表为弟子。如大迦叶得具足戒。世尊既说邬波索迦应具受持五种学处。彼说我是邬波索迦。必具律仪何劳致惑。如称我是国大军师。彼必具闲兵将事业。依如是喻智者应思 又经主言约持犯戒说 乃至具牒俱舍论文 此全无理。唯对法宗所说理中应问答故。虽知近事必具律仪。而未了知随犯一种为越一切为一非余。由有此疑故应请问。诸部若有未见此文。于此义中迄今犹诤(诸部有诤为犯一时舍一切。为犯一时舍一也)。若异此者。佛经数言邬波索迦具五学处。谁有于此已善了知而复怀疑问受多少。设许尔者疑问相违。谓彼本疑受量多少。而问有几能学学处。答学一分等。岂除本所疑。故彼义中不应问答。经主于此不正寻思。于诤理中怀朋党执。翻言对法所说义中问不应问。况应为答。

论。若阙律仪至此亦应尔。有部以苾刍等戒为例难也。

论。何缘近事至支量定尔。经部反问有部戒支不同。

论。由佛教力施设故然。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缘至非苾刍等。经部引文不同。例释具支.不具支异。

论。迦湿弥罗国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论。此近事等一切律仪。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论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无学有下。

论。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问。

论。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应受三归。慢心不受不得律仪。若不知须受三归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师得罪。婆沙三十四云。归依有二种。一与律仪俱。二不与律仪俱。与律仪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余。不与律仪俱者。通余趣处。问若不受三归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以受律仪必依三归。以三归为门得律仪故。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者。受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问有在母胎或婴孩位。母等为受三归.律仪。彼为得.不。答彼无心故不得律仪。然与后受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应为受。问彼前生中修何善业今在母腹或婴孩位。他便为受三归.律仪。答彼前生恒乐赞叹三归.净戒。亦劝无量百千有情。归依三宝。及受净戒。或复施他受持三归.律仪资具。今身获得如是善利。如契经说。归依佛者不堕恶趣。生人.天中受诸快乐。问现见世间归依佛者。亦堕恶趣。或受众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说。答若增上心不顾命身归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说一切故不相违有余师说。此依已得证净者说。不说一切。

论。诸有归依已下一颂。第四便明三归 此明所归三宝体性。

论曰至能觉一切。释所归依体。佛有无记色身。及有漏功德.无漏功德等。此三种中唯归成佛无学法。即是唯归无漏法也。

论。何等名为佛无学法。问。

论。谓尽智等至前后等故。答。此唯取尽智.无生智。无学正见智。色身等法。与前未成佛时等故。随行可知。

论。为归一佛一切佛耶。问。为归释迦一佛。为归一切诸佛。

论。理实应言至相无异故。答。一切诸佛无学道相更是平等。理合总归。婆沙三十四云。若归依一切佛者。如说我是胜观弟子云何通。答随依彼佛出家见谛。即说我为彼佛弟子。此说依止不说归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胜于佛。何故先说归依佛耶。答佛为教主。若佛不说法。不显现故。先归佛 复次。如有病者。先访良医。次求妙药。后觅看者。佛如良医。法如妙药。僧如善巧看执药人。故说三归依如是次第。

论。归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归僧。唯归学.无学法。此亦唯无漏。

论。为归一佛僧一切佛僧耶。问通局也。

论。理实通归至相无异故。答通归也。

论。然契经说至现见僧宝。释通经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宝。为商人受三归法。佛法现归。僧指当成。四分律云受二归 若归一切僧者。尔时亦有七生预流.不还果等。何不说归指当来僧令归依耶。

论。彼经但为至现见僧宝。通也。当来五俱邻等。是现见僧。余七生.及过.未等非现见僧。故不相违 显宗二十云。僧有多种谓有情人.声闻.福田.及圣僧等。佛于此内非声闻僧。可是余僧自然觉故。今所归者是声闻僧中除异生。圣僧除佛。福田僧除异生.佛 准此论文。福田僧通三。声闻。兼凡。圣僧并佛。佛非声闻僧是福田.及圣僧摄。

论。归依法者至故通归依。明归依法。此论文毗婆沙意也。三十四云。问归依法者。为归依自相续诸蕴灭。为归依他相续诸蕴灭。为归依无情数诸蕴灭耶。设尔何失。若但归依自相续诸蕴灭者。如何不是少分归依。若亦归依他相续等。诸蕴灭者。如何但言我归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说救护义是归依义。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故。答应作是说。归依自.他相续.及无情数等一切蕴灭。问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如何归依。答彼虽于我无救护义。而彼于他有救护义。救护相等故亦归依。此依得说。若依自性随有漏法有尔所故。自.他所得灭无有异。我于一切有漏蕴中得离系故。一切灭于我皆有救护义。

论。若唯无学法至成无间罪。外人难有部也。

论。毗婆沙者至彼随坏故。引婆沙通难。以破所依能依无漏法坏故。所以损生身。望无漏法得罪。

论。然寻本论至不容前难。论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难也。本论但言无学法能成于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于佛得罪。故不容前难。

论。若异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难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无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尔时无无漏法。应非僧非佛。

论。又应唯执至成佛无学法。重反难也。现见。饮食等供养比丘身。归礼生身佛。若谓生身非僧.佛者。饮食等应供养苾刍戒。归礼佛应唯归礼佛无学法。不应归礼佛生身也。

正理论云。今详经主于本论义未甚研寻。能成佛言已遮佛体摄依身故。谓佛名言依佛义立。唯此所目是真佛体。若佛名言就依身立。于未证得无学法时已有依身应亦名佛。故知佛号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论说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体已显佛体唯无学法 乃至 毗婆沙者作是释言。坏彼所依彼随坏故。如是释难深为应理 正理又云。经主乃至尔时学.无学法不现前故。此难不然。非所许故。谓我不许学.无学法唯现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于诸位曾无间断。宁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设许现在方成佛.僧。亦无有过。以许彼得其体亦是学.无学故。得一切时常现前故。经主复言。又应唯执成苾刍戒即是苾刍。是我所宗。岂成过失。以得戒故假说依身亦名苾刍。与前义等。是故经主于对法宗不善了知所说文义 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补特伽罗是所归佛。此非应理。所以者何。彼无差别不成归故。谓归离系补特伽罗。与归世尊。有何差别 准上。经部归生身。有部归无学法。婆雌子部归补特伽罗。

论。有余部说至不共法。叙异说也。此意归佛身中有漏.无漏有为功德。与上三说不同。大众部等佛无有漏。与大乘同。上明所归三宝体也。正理论云。所归依者谓灭谛全。道谛一分。除独觉乘菩萨学位无漏功德。何缘彼法非所归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谓诸独觉不能说法教诫诸有情令离生死怖。菩萨学位不起期心。故亦无能教诫他义。故彼身中学.无学法不能救护。非所归依。有余师言。不和合故。不显了故。如其次第。独觉.菩萨非所归依。

论。此能归依何法为体。问也。

论。语表为体。答也。此出能归依体。正理论云。此中能归语表为体。自立誓限为自性故。若并眷属五蕴为体。以能归依所有言说。由心等起非离于心。婆沙三十四云。能归依者。有说名等。有说是语业。有说亦身业。有说是信。应作是说谓是身.语业。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诸随行。如是善五蕴是能归依体 俱舍同第二师。正理不同婆沙诸师。诸师中无取语业.及心等为体者。应作是说是正义。因何两论皆不同婆沙正义 有人云。论主故述婆沙不正义。试后学徒为觉不觉。众贤尊者不觉斯文还依此释。若依正解同婆沙评家 此释非理。论主大有与婆沙不同义。岂皆试后学耶。又但读婆沙者即觉。何为众贤不觉。又众贤兼有随行能起与俱舍异。如何是同 今详。三论不同。所以者。有别意也。婆沙通说能归。所以取身.语等。俱舍言此能归依者。即此律仪中能归体也。正理言此中能归者。亦是律仪中能归也。皆有别意。此由论乘明受律仪后释三归故。此中受律仪三归能归以语表为体。以能教先称受者随教称故。若身礼亦不成随教归依之法 由此两论唯取语表业。俱舍据显略不说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谓意别合有是非。既无是非。大意是同。据义别也 婆沙通明归依通身.语等。

论。如是归依至一切苦故。释归依义。归依救济为义。由此三宝为依能永解脱一切苦故。以余不能永解脱一切苦故。

论。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脱众苦。下引五行颂证。前两颂证耶不脱众苦。后三行证正归依能脱众苦 制多者。外道塔庙。

论。是故归依至为方便门。结也。八众受律仪必以三归为门。正理论云。如是归依救济为义。他身圣法及善无为。如何能为自身救济。以归依彼能息无边生死苦轮大怖畏故。非如牧竖防护诸牛。提婆达多守余人等。但令不散。非所归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虽复亦有归佛.法.僧。然彼不蒙现救济者。以彼违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为违王敕王不救济。此亦应然 有余师说。彼亦能与后边善根为种子故。归依但作正行种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轮。故有归依未蒙救者 有余师说。彼虽归依。未能奉行归所为故。归依所为其体是何。谓见四谛。故伽他说。伽他即俱舍五行颂中后三行颂诸有归依佛等 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导者。法如安隐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侣 又云。三所归依有差别者。佛唯无学。法二俱非 二俱非者非学非无学也 僧体贯通学与无学 又佛体是十根少分(谓信等五根。喜.乐.舍.意.具知根也)。僧通十二(加未知当知根。及已知根也)。法体非根。择灭.涅槃非根摄故 又归依佛。谓但归依一有为沙门果(佛亦名罗汉故)。归依法者。谓通归依四无为沙门果。归依僧者谓通归依四有为沙门果。及四果能趣向。

论。何缘世尊于律仪处。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离耶行所以。二明离虚诳语所以。三明离饮酒所以。半颂即初文也 论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恶趣。

论。又欲耶行至离非梵行。第二因也。

论。又诸圣者至谓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论云。经生圣者亦不行故。离非梵行则不如是。若异此者经生有学应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应是性罪。应不能持性罪。理实亦能持遮罪。谓不饮酒。况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种不作皆是性罪) 于欲邪行一切圣人定得不作名为律仪此不作律仪无有别体。前戒已舍。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虽复经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虽有学曾受具戒。经生舍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论云。若诸近事后复从师要期更受。离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仪不 有余师说。得此律仪 有说不得未得律仪。然获最胜杜多功德名获最胜远离法者。谓能远离淫欲法故 今详。后解为胜。不得律仪应得别远离无表。所以者何。离非梵行律仪无独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阙支不发律仪故。

论。诸有先受至得律仪不。问。

论。理实应得至得别解律仪。答。

论。若尔云何后非犯戒。难。自下半颂答也。

论曰至非毁犯前戒。释颂。如文可解。

论。何缘但制至近事律仪。下半颂。第二明离虚诳语所以。

论。亦由前说至得不作故。答。

论。复有别因。此重问也。

论曰至能防后犯释颂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说。离虚诳语易可访护。非离余三。谓处在家御僮仆等。难可远离离间等三。复有说者。作虚诳语业道最重余三少轻。是故不立。有余师说。唯虚诳语能破坏僧故立学处。余三不尔有余复说。若诸圣者经生不犯立近事戒。圣者经生必定远离虚诳语业。非余语业所以者何。余语有三。谓从贪.嗔.痴生。经生圣者虽不犯从痴所生。痴见品摄故。圣者已断。而犯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释如此论。

论。复以何缘至近事律仪立余饮酒为性罪家问。

论。谁言此中不离遮罪。立饮酒为遮罪家答。

论。离何遮罪。重问。

论。谓离饮酒。重答也。

论。何缘于彼至唯遮饮酒。纵是遮罪重问。自下半颂。第三明离饮酒所以。

论曰至令离饮酒。释所以也。

论。宁知饮酒遮罪摄耶。问。

论。由此中无至能无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为疗病时分限饮酒。无染心故非是性罪。

论。岂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难也。

论。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饮。自节力饮。岂非知量。染心宁有。

论。诸持律者言至彼饮酒故。叙异说也。佛既唯除性罪。皆开供病比丘。既复有病佛不开酒。故知饮酒是性罪摄。第一证也。

论。又契经说至是性罪摄。第二证也。

论。又诸圣者至如杀生等。第三证也。既杀生圣不犯杀等是性罪。饮酒圣不犯故亦是性罪。

论。又经说是身恶行故第四证也。

论。对法诸师言非性罪。立对法宗。

论。然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证。

论。又令醉乱至所沾量。通第二证。不能饮者。乃至。茅端所沾量酒。亦醉乱故。若开能者此类乱故。所以总遮。

论。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通第三证。

论。又经说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证。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处余四不言放逸处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缘此皆性罪。乃至。如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无损。岂是罪耶。故非饮酒皆恶行摄。若为憍逸。或为欢娱。或知醉乱而贪故饮。此等皆托染污心生。约此经中说身恶行。应知此是性罪所摄 准此论文。若染心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断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论。然说数习堕恶趣者。牒别文也。

论。显数饮酒至转增盛故。通别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论。如契经说至依何义说。此问。经中依何义名窣罗酒.迷丽耶酒。复皆言末陀及是放逸处耶。

论。酝食成酒至所依处故。已下释也 酝余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经说三名 酒是放逸处言窣罗.迷丽耶。简槟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饮也 言末陀者。简酝食为酒及酝余成变坏。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饮酝食及余物酒末陀者。无问多少。是放逸所依处。故制令不饮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兴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贤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于东南院点了

今日依中宫御恼于大佛殿有千僧御读经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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