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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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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卷第三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义立名有异 此论名根品。杂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别品 然杂心合此论根品.世品总名行品。以行有二义。一缘。二所作。缘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杂心合为行品。因行即是胜用义故。此论与根合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论中说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别。故正理论名辨差别品。名虽有异义不相违 问何故根品界品后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别。是能依故。所以后说 释品名者。最胜.自在.光显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别根品。

论。如是因界至根是何义。此品总有七十四颂分为三节。初二十二颂正分别根。次二十七颂分别俱生。后二十五颂分别因缘 就初节中复有三段。初六颂建立根。次两颂释根体相。后十四颂义门分别 就初六颂中。初之一颂述婆沙师建立。第二三颂述昙无德建立。第三一颂述昙无德重说根相。第四一颂述余师建立 就初文中有五。一结前问后。二答根义。三重问。举颂略答。五长行释。此初文也 真谛师云。根义云何者。前已开十八界为二十二根。未解根义。根有二义。一名义。二法门义。名义是立名义。法门义是流.无流等义 今详。此中问其根义。正问名义 此二十二法以何义故名之为根。

论。最胜自在至根增上义。第二答根义也。正理论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谓伊地或谓忍地。最胜自在是伊地义。照灼明了是忍地义 今详字界有其多义。正理论意。最胜自在是伊地界义。照灼明了是忍地界义。炽盛光显是字缘。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胜自在照灼明了之义转名增上。增上即是根义。此论最胜自在是伊地字界之义。光显是字缘。助其伊地最胜自在之义转名增上义。增上义名根也。故正理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此意总显二十二根。于诸聚中作用增上。问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名根。答。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长等。于兽.村邑极增上故。

论。此增义谁望于谁者。此第三重问。

颂曰至各别为增上。第四重答。

论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释颂文也。于中有三。初释五根有四增上。次释四根各二增上。后释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列四增上用也。

论。且眼耳根至闻声别故。此释眼.耳二增上也 论鼻舌身根至香味触故。释后三根增上用也。

论。女男命意至能为增上。次释四根各二增上。

论。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别。此释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论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异。二分别异。有情异者。劫初有情形类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类差别 分别异者。进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别。有说勇.怯有差别故名有情异。衣服.庄严。有差别故名分别异。

论。有说此于至诸清净法叙异说也 扇搋。谓无根.损根 半择谓无势.损势 二形。谓具足二根。初以无根或被损故于染.净中无增上用。次以无势或被损故。于染.净中亦无增上。后具二根具二烦恼。故染.净中亦不增上 扇搋.半择皆悉通有本性.损坏。由此故言本性.损坏扇搋.半择。扇搋中有全无根。有分无根 半择中有全无势。有分无势。诸经论中有说扇搋是无根者。全无少无同名无故。婆沙九十解离欲名为丈夫四句中。云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择迦等 此意即说分无根也 有人多解未能释难。然此后释不及前师。所以然者。二根之者。虽于染.净无增上用。而得名根。故知有染.净言非为定证。

论。命根二者至能续及能持。此释命根二增上。正理论云。命根于二有增上者。谓由此故施设诸根及根差别。由此有彼有。此无彼无故。或于众同分能续.及能持。于无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处决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余心非命终故 旧俱舍云。于众同分相应。及执持中增上。真谛释云。如生人道得在人类。故言相应。命若坏时则生异道非复人类。又此身何以得相续住。要由有命执持住故。

论。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随行。此释意根二增上。正理论云。有说意根于染.净品。有增上力故言于二。如契经言。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

论。乐等五受至喜及忧舍。后释十三根各一增上。乐.喜贪随增。苦.忧嗔随增。舍受痴随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长清净法也 乐等于净亦为增上者。显有二义。故致亦言。谓能令染亦能令净。染义如上。净义云何 如契经说乐故心定苦为信依六出离依喜.及忧.舍者。定.信.出离皆是净品。乐受与定为增上。苦受与信为增上。喜.及忧.舍与于六境出离之义为增上也。

论。毗婆沙师传说如是。第四结上所说。是毗婆沙师也。正理论云。初传说言显乐后说。谓或有说能导养身.等 述曰。显世亲师乐后说也。

论。有余师说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昙无德建立根也。真谛云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婆沙师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颂建立二十二根。三长行释。此破五根导养身也。云此是识非根用也。

论。见色等用至别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见色等为不共事。见色等用是识非根。

论故非由此眼等成根总结破。余义大同少异故不破也。

论。若尔云何。婆沙师问。若不许我以眼导养.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经部师说其义云何。

颂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颂答建立根也。

论曰至各立为根。释颂文也。谓眼等根与眼等识为依故。于眼等识有增上用故立为根。

论。岂不色等至应立为根外难。

论。境于识中至于法亦尔。通难。夫增上用谓胜自在。眼于眼识之中最胜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义。一与了青等众多色识为通依故。二能依之识随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义根于识有最胜.自在增上之义 色则不然二相违故者。一青色唯为了青色为所缘。不为了黄等色为所缘。二色有变坏识不随变坏。色之二事。与根二事。以相违故不立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声等亦尔。

论从身复立至有增上故。释颂第三.第四句。

论。女男根体至别立为二。此文释女男根所以。谓即以身一分为体。此二少异余处身根。谓能于女.男有增上用。故身根外别立二根。

论。女身形类至于二性增上。释女.男性及显二根与此二性为增上也。

论。于众同分至各能为根。释第二颂 言。于众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者。释命根也 言。于杂染中至无明随增故。释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于清净中至引圣道故。释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应知者至各能为根此释颂中应知字也。

论。三无漏根至有增上用释第三颂。

论。言亦尔者至各能为根。此释颂中亦尔字。

论。谓未知当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释颂中于得后后道涅槃等增上。

论。等言为显至解脱喜乐故释颂等字 等言为显更有异门。释增上也。正理论云。此说非理。彼同分根应非根故(以非识依。应非根故)。岂不斯过汝亦有耶(经部却难。汝不共事等以见.闻等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见色。应非是根)。我无此失。说于严身有增上故(彼同分眼虽无余三增上。有严身等增上用也)。又非一切与能了别一切色识为通因性。以诸眼根刹那灭故了诸色识不俱生故。若言眼类无差别者。色亦应同。类无异故。若谓青.黄种类别者。眼亦应尔。有异熟生.及所长养类不同故(准此见青.黄色眼根不别)。识但随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识体生已方可得有随根明.昧(未生不可说随根也)。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随阙一种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随阙一种识即不生。此说根与境等)。若作俱舍师弹。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识随眼根有明.昧生谁言识独至现已方说随耶。又现在世唯一刹那。如何得有转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识随根有明.昧故。导养身义应许在根。眼用若增随发胜识能避险难导养于身。眼用若微随发劣识不了险难令身颠坠。故导养身在根非识 弹曰避险导身亲由识济。今既废亲立远一何误耶 正理又云。又于此中有何少异。前门已显眼等诸根发眼等识及相应法。今此门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见何足生欣。既无别义不应重说 即是于我前说中减却一分。所不略者还说我说。何足生喜。已下诸根言同我说。

论。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论主假立宾.主释难 于中有二。一假设难。二正通难 就难之中先举自宗难。次举数论难。此即先举自宗难也 正理论云。若增上故立为根者。于爱.见品诸烦恼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应如受亦立为根。又诸烦恼于能损坏善品等中。有增上用应成根体。又最胜故建立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胜。何缘不立涅槃为根。

论。又语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举数论难也。彼论有二十五谛义。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计常。我思为体。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余二十四谛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萨埵.剌阇.答摩为体。亦名苦.乐.痴。亦名忧.喜.暗。此三种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时。即为我变。未变之时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从自性生大。谓我思量欲得受用诸境界时。三法即知。动转之时其体大故名之为大 四从大生我执。谓缘彼我故名我执 五从我执生五唯量。谓色.声.香.味.触。足前为九 六从五唯量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足前为十四。谓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声能生空。以空中有声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触能生风能触身故 七从五大生十一根。谓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即是肉舌。足前为二十五谛 谓火能生眼还能见色。空能生耳还能闻声。地能生鼻还能嗅香。水能生舌还能尝味。风能生身还能觉触。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彼计肉心名意。彼宗所执诸法是常。如转变金成环玔等。金色不改环等相异 若我欲得受用境时。从自性生大。从大生我执。从我执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时。从十一根却入五大。从五大却入五唯量。从五唯量却入我执。从我执却入大。从大却入自性 今约彼宗十一根中五作业根为难。语具谓肉舌于语有增上用。手于执有增上。足于行有增上。大便处于弃舍便秽增上。小便处于淫欲乐事增上。此等并有增上应立为根。

论。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颂第三论主为昙无德建立根也。以语具等自余诸法无根相故。不立为根。

论曰至是有情本。释所依也 内六处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处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内六处中全是有情。外六处中一分是情。由内六处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论。此相差别。已下释余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无体故。即以六处为其体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别多是色故。真谛等云此六处也 相别。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杂染由五受根。杂染有二。一与烦恼相应故名杂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烦恼缘缚故。故名杂染此通六根。

论。此净资粮由信等五者。眼等清净资粮谓信等五。

论。此成清净由后三根。此有三种。若体无漏故名清净即唯意根。若离自烦恼缚。及还灭故名清净者。即通眼等六根。

论。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结上成根。

论。是故不应至增上用故。此显余法非根摄也。正理论云。不应更立想等为根。诸烦恼中爱过最重故。唯立受与彼为根。爱过重者。以契经说爱与六处为生因故。又想非见烦恼生因。余因发生颠倒见已妄分别。想持令相续。离正对治不可断坏。故说此想与彼为因。受为爱因俱通二种。受为过重烦恼因故。通二因故。独立为根。

论。复有余师别说根相。下一颂第三述余师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经说故。诸师皆无增减其数建立是论师意所以诸说不同。

论曰至二十二根。释颂或字显余师执。约生死流转.还灭。最胜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诸根。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正理论云。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 婆沙一百云。流转者谓更受生。还灭者谓趣涅槃。

论。流转所依谓眼等六。此说六根为流转依。

论。生由女男从彼生故。此意偏说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难。行.执有用于口.腹。由兹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应非根。

论。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说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论。受用由五受因彼领纳故。此意显受有增上。

论。约此建立前十四根。结也。

论。还灭位中至立后八根。亦约四义以立后八。

论。还灭所依谓信等五。正理释云。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此得所依谓信等五(此得者是择灭得。或是六处不生。即非择灭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长最胜因故。

论。于三无漏至由后受用。正理释云。初无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无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长时相续起故。后无漏根令得受用现法乐住。彼所显故。

论。根量由此无减无增。总结数决定也。

论。即由此缘经立次第。此明经中先说内六处。次说男.女。次说命根。次说五受。次说信等五根。次说三无漏根 不言论说次第者。以论意根于命根后说。不依此次第也。

论。不应语具。已下弹斥外道立十一根。有与释同。有与释别。与前同者不破。与异者即破之 言。不应语具至语方成故者。如能见色不待学成。若舌于语有增上用。应自能语不待学成。正理云。又语具等亦不名根。不定.杂乱.太过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语具立为语根。能发言音名为语具。此即是舌。若尔则应寻.伺等法.及能引起语业诸风。亦立为根。能发语故 又寻.伺等于发言音是胜因故。若谓了色亦由言故。不应独立眼为根者。理必不然。诸生盲人虽闻说色。不了青等差别相故。

论。手.足不应至建立为根。破手.足也 异处。谓运动 异相。谓申.屈 余文可了 已上不定.杂乱失也。

论。出大便处至起此乐故。前难有杂乱失。后难无别增上。

论。又诸喉齿至不应立根。此是太过失也。正理云。太过失者彼所立根应无限量等 问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应中唯取命根。不取余法 答若依余师。此十三法于流转.还灭有胜用故建立为根。余用非胜不立根也。若依昙无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别。此住。此杂染。此资粮。此净故立为根。余法不尔不立为根。正理问云。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名根。答云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问此中将胜能作因对增上果当立为根 岂能亲于因缘对果而反不立根耶。

论。此中眼等至亦当广辨。上来六颂建立二十二根。下两颂第二释根体相。于中有二。先指当余根。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此即初也。

论。乐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根。受有三种。一摄益。二损恼。三非损非益 又有二种。一身受。谓五识相应。二心受。谓意识相应 身受摄益。及第三禅心受摄益名乐受。身受损恼名苦受 心受第二禅已下摄益名喜受。损恼名忧受 通在身.心非损非益名舍受。

论曰至名为苦根。释苦受也。

论。所言悦者至心悦名乐释乐受也。

论。即此心悦至名为喜根。释喜受也。

论。第三静虑至唯名喜根。此释三禅名乐。下地名喜所以。

论。意识相应至名曰忧根。释忧受也。

论。中谓非悦至应言通二释舍受也。

论。何因此二总立一根。问也。何因悦与不悦。在身.在心。受名各别。非悦非不悦。在心.在身。合为舍受。

论。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释妨难也。

论。又苦乐受至故总立根。更重释也。

论。意乐喜舍至立具知根。此释三无漏根 于中有二。先以九根。于其三道立为三根。后释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论。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释三根名。先问后答 问云因何名未知当知根等。

论。谓在见道至名未知当知。此释初无漏根名也。智名为知。忍非知故。在见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谛未知当知行转。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当知行。乃至道类忍位有色.无色道谛未知当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当知根也。

论。若在修道至名为已知。此释第二无漏根名也。至道类智已知谛周尽。无未曾知圣谛之境为求知故起于圣道。但为断除修道惑故。于四谛境复数数了。是故说彼名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顷应如七智。何故独说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从多分说。谓初刹那虽与七智相似。后诸刹那皆与彼异。从多分说悉名已知根。一类性故 准此论文前七智唯一刹那。道类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声闻.众出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说此后更无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当尔故。于知言已知。如去时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论文。未已知道为下。已知道为上。忍为其下。智为其上。前为其下。后为其上。虽前七即于知说已知。亦得名为已知。后道类忍名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虽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无下故名为已知。虽道类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须弥一尘。大海一渧。又就谛作法非就刹那 问修道中观谛为断烦恼。及为练根法乐等。因何但言为断烦恼 答初果道后必起胜果道。其胜果道即是断惑之加行也。又练根等恐烦恼退。为现法乐亦是断惑之胜进道故。但言断惑义即摄余。由斯论师唯说断惑。

论。在无学道至乃至广说。此释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说尽智。即是钝根。谓得尽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尽智知我已知苦.断集等 或习此知已成性者。谓得尽智.无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尽不复更知是无生智 乃至广说者。谓我已断集不复更断等。正理论云。第三具知根体知己已知故名为知。习知成性故。或能护知故 抄释云。谓无学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知习已成性。是初得谓尽智。或能护知。是后位即无生智。成而能护故名为具。俱舍亦云以初为有知。后为习成性。此能有.能习者名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二论意有差别。若此论以三道慧名未知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释。是即彼是根义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释。彼所有根名为彼根。即具摄九法 正理论云九根相应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历七十五法废立。恐烦不述。然不过此前建立门。无前义者不立为根。

论。彼所有根至当知根等。总结前三根名。

论。如是已释至几无漏。下第三有十四颂诸门分别 于中有二。初六颂有六门分别。后八颂别约诸义分别。初一颂漏.无漏分别 于中有三。一唯无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无漏。

论曰至名异体同。此明唯无漏。

论。七有色根至色蕴摄故。此明有漏详此释义不尽。无漏无表亦色蕴摄是无漏故。

论。意乐喜舍至有漏无漏。第三漏无漏也。

论。有余师说至外异生品。此叙化地部计。则是应婆沙毗婆阇婆提。此云分别论师。彼引经证信等五根唯是无漏。以契经唯说圣所有故。谓说阿罗汉乃至预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无漏 又世尊说。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我说彼住外异生品者。又下文全无五根住外异生品。故知无漏。虽引重文其义是一。圣有凡无。

论。此非成证至外异生品。自下论主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证成无漏。二自引经文证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证。总非 依无漏根说此言故。释所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种。谓有漏.无漏。彼说圣有.凡无。依无漏根说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然者。化地部征。云何知依无漏根说 言。先依无漏至说此言故。释。论主释依无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圣人唯有为无漏非无为有漏。彼经既以信等五根建立圣人。故知唯依无漏根说。前说圣有依无漏根。既言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说无漏 或诸异生至外异生品。论主第二释。如文可解。

论。又契经说至亦通有漏。论主引经证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转法轮时未有圣人。此时已说有情根上.中.下。故知说有漏信等五根。

论。又世尊说至品类观察。论主引第二经证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无漏。如何实知是集.没.味.过患。此之四行观有漏故。集能招苦。没沉没处。味爱味处。过患是苦。出离是在灭。余文可解。

论。故信等五根通有漏无漏。总结证也。

论。如是已说至成非异熟。下一颂第二明是异熟.非异熟门。

论曰唯一命根定是异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异熟 唯遮更通余根 定遮通非异熟。

论。若如是者至谁之异熟。外难。难云。若定是异熟者留多寿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谁异熟。

论。如本论说至寿异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论证有留寿行。二引本论答前问也 言。留寿行谁之异熟者。引本论证。即是先感富等业之异熟 云何苾刍留多寿行者。问留法 谓阿罗汉。简有学 成就神通。简慧解脱 得心自在。简时解脱 若于僧众若于别人。简余田 以诸命缘至随分布施。简余物 施已发愿。简无愿 即入第四定等。简余定 从定起已至则皆转招寿异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转招也。由施.定转先不定富异熟业。令招今时寿异熟果 或由此施.定愿令延不定业也 问何以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现招寿果。答有多文证。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理无富异熟果可成寿异熟果。何故乃说富异熟业则转能招寿异熟果。答无转果体有转业力。谓由布施.边际定力转富异熟业招寿异熟果。虽俱可转。而彼今时不顾富果祈寿果故 准此文。施为能转不言正感 有余师说。有业先感寿异熟果。然有灾障。由今布施.边际定力彼灾障灭寿异熟起。虽俱可转而彼今时不顾富果祈寿果故 准此论文。施为能感。有作是说。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不决定。由今布施.边际定力。令招寿业决定与果 准此论文。施为能决定也 复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残寿异熟。谓阿罗汉有余生中残寿异熟。由今布施.边际定力引令现前。定力不思议令久断还续 准此论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边际定力转富异熟业招寿异熟果。准此论文。于僧众等施为转业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与本论相扶。言转富业招寿果故 第二师云。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是不定业也 第三师云。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不决定 第四师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残寿异熟 上三师释皆与本论相违 本论云。时彼能感富异熟业则皆转招寿异熟果 此后三师皆不言转富业。但言寿业有障。不定。残果。故知非与本论相扶。

论。复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家也。

论。云何苾刍至富异熟果。此释舍寿行。准舍寿行欲舍寿行皆行施等。定知不是转现施业招寿之力令招富也。本欲转舍寿业令招富果。欲令寿短今更造寿业转令招富。于舍寿行有何用耶。故知。留寿行中所有布施但为转力。不招现果。问若尔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问所留寿行正由谁引。为由布施。为定力耶。若由施力。不应入定。若由定力。不应行施。有说由施。有说由定。如是说者俱由二种。虽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终不能引寿果故。虽数入定。若不行施。彼终不能引寿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决定。由此故言俱由二种 准上论文。由施命缘能引过去招富之业感寿果也。婆沙释舍寿行有六师释。问理无寿异熟果可成富异熟果。何故乃说寿异熟业即转能招富异熟果 答有三师如前留寿。唯改寿.富有异。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师云。有业先招富异熟果粗而非妙。由今布施.边际定力。令灭粗业转招妙果。谓彼先引长时粗果。今由布施.定.愿力故。令彼转招促时妙果。第五释云。复有欲令引残富异熟业。如留寿第四释。婆沙论云。问若诸有情寿果富果不决定者可有留舍。若俱决定如何留舍。答但作分限无留舍事。譬如良医所记分限无能过者。此亦应然 准此论文。留寿行者富.寿二业俱不定者可有留舍。若决定者但为分限不能增减 又准此文。增寿行者非是现施能感。文极分明。第六尊者妙音释如此论。正理论云。且无分别。此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异熟。如何此命可无分别。定果命根非异熟故。如是命根亦是异熟。得边际定应果苾刍。于僧众中或别人所施思果故。诸我能感富异熟业。愿皆转招寿异熟果。本论说故。此当婆沙初解。准婆沙四释中初释及后立由施能引定能决定。即是现施之思。引旧业起故。名施思果也。若作此释。即与婆沙初释相扶。婆沙复三师释。皆违本论。不可依也。若不尔者。即与婆沙所解相违。又违本论舍寿行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沙第四解。瑜师正理抄中云。俱舍所释并非萨婆多正义。应以此引不定业为正。由不许命根是现业果。引无边胄造婆沙决择云。如说一法是业果非现业果谓命根。又不许一业感多身。瑜师自云。然未详其深趣应更思之 今详。有部命根定非现果。不许造一引业引多生果。亦不许造多引业共感一生。今此留寿。若为通释。若准留寿定愿即转前富果令续今命。即有多业感一生过。若言令感命不定业延。即有与愿不同过 今即以此二义以为两释 一解。以定.愿.及施思力延不定业留寿得长。问若尔岂不与愿不同。答由愿富业感寿果故。此愿方能延不定业。如以命缘施等方能延等 二释。即转富业令招寿果。问若尔岂不一生多业引。及非取而与果耶。答不许二引业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资不思议。故转其非取满业令招寿果。然不是一生多引业果。如色是碍。通力不思议故而能令无碍 若不尔者。因何本论云富异熟业则皆转招寿异熟果 若言施思为引招现果者。此即有多过失。违婆沙增.舍文故。一生多业引故。违舍寿行文。违无边胄决择云一法是业果非现业果谓命根。又不许一业感多身。若引感富业感此身者。此非多引感一生过。然两释中应取后释。顺本论故 尊者法胜。说此命根亦非异熟故。彼论说。有十三根皆通二种。此违本论一根非业是异熟。九根非业非异熟。十二不定 有人释论。第一引本论意云。此家意说。以布施时无贪相应思。正能感现异熟命根。以边际定等为缘转富业令感寿果。此即现业能感现命果。此释为定。问同分亦现感不。命与同分谁总。谁别。第一解云。同分是总。命根是别。同分非现感。命根容现感。由有总.别不同。现.非现异故。有同分长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论既云转招寿果。以此故知。现容感命。又下论云。四业容俱作。引同分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说(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众同分是牵引果。解云。引业非唯感总同分。亦能兼感别命根故 弹曰。旧翻名总。今译为引。旧翻为别。今译为满。引满总.别眼目异名。如何引业兼感别命。岂非引.满杂乱过耶 第二解云。同分是总。命根是别。同第一解。言差别者。俱容现感由业力故 引婆沙第三师四业容感众同分证 第三解云。同分是总。命根是别。同第一解。俱容现感同第二解。言差别者。虽总.别不同。由彼俱容现业感故。长即齐长。短即齐短。延即同延。促则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现感。命根容现感。同第一解。言差别者。二俱是总 引婆沙三十一证 第五解云。俱容现感同第二解。二俱是总同第四解。言差别者。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俱容现感同第二解。二俱是总同第四解。云差别者。既俱容现感。又同是总。长即齐长。短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则同促。虽作六解初解稍胜。非但顺多论文。亦乃于理为善 今详光师所引。论云时彼能感富异熟业。则皆转招寿异熟果。谓是转现施思之业为所转业招现命根。违婆沙四释及能转所转义也。及违舍寿行文如前已述。亦违自释。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愿转 言命是满。复违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如后当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处住时长.短。不得论意如前已述 问命.及同分谁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复次命根.众同分是牵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业牵引命.众同分 又云。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分。不尔便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说欲有命.众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极微牵引命根及众同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与婆沙三十一同。既有正文说命是引。无文说命是满。不可准义云命满而违正文 问若尔何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业三说。一云。生.后二业感众同分.及满。现及不定感满非众同分。二云。三感众同分.及满除现。现能感满非众同分。三云。四能感众同分.及满 婆沙既对满说众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命唯是满 答彼文明四业感果引.满差别。引中举众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明众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说二种牵引果也。四业中是准义。三十一及正理是正文。不可释正文从准义也。此论云。引同分唯三。即是第二师义。由引有命及同分故。言引同分欲简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应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问命及同分俱是引果。何故唯说留舍命行。不说留舍同分 答二用别故。故论云。一趣生等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故有别法能转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又命根增上用。谓能令众同分相续住等。准此故知延.促是命。非是众同分也。

论。尊者妙音至舍寿行。如文可解。

论。应如是说至皆是异熟。此述论主释也。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而经主言由胜定力引取未曾诸根大种住时势分。如此命根非是异熟。余是异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说诸根大种住时势分名为命根。如后当破。设许如是。随执彼为长养等性。皆不应理。且不应执是长养性。彼能访护异熟果故。所防异熟已转尽故。不应异熟相续断已独有长养。太过失故。亦不应执是等流性。眼等无别等流性故。无记非善等流果故。又界应成杂乱过故。亦不应执是异熟性。定非欲界异熟因故。又彼自许如是事故。然其所说迷谬难详。任更指陈。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异熟耶。

论。因论生论至二种堪能者。释留寿行所以。可知。

论。复何因缘至犹如舍众病。释舍寿行所以。如文可解。

论。此中应知至无烦恼故。释留舍寿处.人等也 处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女 根。唯不时解脱。慧.俱解脱者。唯俱解脱 得边际定诸阿罗汉。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简钝根 无烦恼故。简有学。

论。经说世尊至由此暂住名为命行。此释经中寿行命行二名差别。如文可解。

论。多言为显至不应言行。释多命寿。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显命寿留.舍多念。非一刹那有留.舍义故。婆沙云。多言显示所留.所舍非一刹那。行言为显示所留.所舍是无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说。此多言者。为遮正量部计有一命寿实体经多时住。初起名生。终尽名灭。中间名住异。行言为显留.舍多念。命行.寿行念念体别非一命寿经多时住 第三经部师说。多言为显无一实命寿体。但于五蕴众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寿二名故说多行。若谓不然。不应言行。但可应言留多命舍多寿。以此行是有为通名非唯命寿。

论。世尊何故至烦恼魔故。此明世尊留.舍。如文可解。婆沙百二十六云。经说世尊留多命行。舍多寿行。其义云何。有作是说。诸佛世尊舍第三分寿。有作是说。诸佛世尊舍第五分寿。若说诸佛舍第三分寿者。彼说世尊释迦牟尼寿量应住一百二十。舍后四十但受八十。问佛出世时。此洲人寿不过百岁。何故世尊释迦牟尼寿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种姓.富贵.徒众.智见。胜余有情。寿量亦应过众人故。若说诸佛舍第五分寿者。彼说世尊释迦牟尼所感寿量应住百年。舍后二十但受八十。问诸佛色.力.种姓.富贵.徒众.智见。胜余有情。何故寿量与众人等。答生在尔所寿量时故。由此经言舍寿行者。谓舍四十或二十岁 正理二十二同婆沙。

论。傍论已竟至皆通二类。释忧根.及信等八根。是有记故唯非异熟。七色根.意根.除忧四受。十二通异熟.非异熟。

论。七有色根至余皆异熟。重释。如文可解。

论。若说忧根至顺舍受业。外难。既有三顺受业。喜.舍即是异熟。故顺受业。亦是顺忧异熟业也。

论。依受相应至名顺乐受触。有部通难。此是相应名顺。非顺异熟果也。

论。若尔至亦应如是。外将喜.舍受例。亦应唯据相应名顺。

论。一经说故至理皆无失。有部通也。言顺异熟于我无违。相应名顺亦是于我无违。

论。无逃难处至忧非异熟。外重征也。

论。以忧分别至异熟不尔。有部释也。

论。若尔喜根至生及止息故。外人将喜根例难也。

论。若许忧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难外人。

论。亦应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释。

论。毗婆沙师至故非异熟。有部引婆沙释。正理论云。何缘定谓忧非异熟。此是异熟不应理故。云何不应。离欲贪者不随转故。异熟不然。设计随转应如苦根。阿罗汉等亦可知有。而实非有。经所遮故。如契经说。设见大师般涅槃位。亦无愁等又无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摄益如喜根故。

论。若尔至何相知有。外人征喜根有相也。

论。随彼有相至定非异熟。此有部释有喜无忧相也。

论。眼等八根至是恶异熟。此释异熟诸根于善.恶趣异熟不同。

论。于善趣中至善业引故。此释伏难。如文可解。

论。如是已说至几无异熟。下一颂第三明有异熟.无异熟门。

论曰至定有异熟。释颂第一句也。

论。依唯越义颂说定声。释颂定字。

论。谓显忧根至故越次说。释越次第 先说忧根定有异熟所以。一以唯有异熟。二以兼具二义。由此二故越次先说忧根定有异熟。

论。具二义者至唯散地故。释二义也。唯有异熟有其二义。一非无记。二非无漏。忧根具有故先说也。

论。由此越次至定有异熟。此结先说忧根定有异熟所以。

论。眼等前八至三无漏故。释十一根定无异熟 无异熟有二义。一无记故。二无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义。谓无记故。无无漏也。三无漏根唯有一义。谓无漏故。无无记也。虽有定无异熟之义。不兼二故。不越次说。于第二说定无异熟。

论。余皆通二至皆通二类。准唯有记有漏有异熟。唯无记无漏无异熟。释余十根通二种也。先略后广。此即略也。

论。意乐喜舍至无异熟。此释四根通有漏.无漏。通三性。若非无漏非无记者。一向有异熟。若无记无漏者。无异熟。

论。苦根至无异熟。此释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无记性无异熟。

论。信等五根至无异熟。此释五根通漏.无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异熟。

论。如是已说至几无记。下一颂第四三性分别门也。

论曰至故先说。此释信等八根先说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后。次前门中复明信等。故乘前便说信等根。

论。忧根唯通至无记性。释余十四根。如文可解。忧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无记者。婆沙一百四十四释忧非无记云。忧根且非有覆无记。由与欲界有身见.边执见不相应故。所以者何。行相异故。彼二见欢行相转。忧根戚行相转。互相违法不相应故。忧根亦非无覆无记。非威仪.工巧处.异熟生所摄故。问何故忧根非威仪路所摄。答忧根分别转。威仪路无分别转。若威仪路有忧根者。设有分别我今应作如是威仪如佛世尊。或如马胜。即分别时便应已住如是威仪。然威仪路无此分别。故威仪路无有忧根。问何故忧根非工巧处。答忧根分别转。工巧处无分别转。若工巧处有忧根者。设有分别我今应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业天子。即分别时已应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处无此分别。故工巧处无有忧根。问何故忧根非异熟生。答忧根分别转。异熟生无分别转。若异熟生有忧根者。设有分别我今应受如是异熟如佛世尊。或如转轮圣王。即分别时便应现受如是异熟。然异熟生无此分别。故异熟生无有忧根 广如彼释 问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说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说。

论如是已说至几无色界系。下一颂第五明界系门。

论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有十九根。除后三无漏根故。

论。色界如前至亦通色界系。明十五根通色界系 通言欲显色界亦有。兼除女.男.忧.苦。

论。除女男者至身丑陋故。此释色界无男.女根所以。一以离淫欲法故 若尔因何有其鼻.舌。为释伏难故言丑陋不同鼻舌有严身用。

论。若尔何故说彼为男。难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无男根。何故名男。

论。于何处说。反问也。

论。契经中说至男身为梵。引经说也。

论。别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经。虽无男根。而有男身众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无男根即无男相。

论。无苦根者至不善法故。释无苦所以身净妙故无等流苦。无不善法故无异熟苦也。

论。无忧根者至恼害事故。释无忧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润故无忧 二以无忧境故无忧也。

论。无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无色界唯八根也 言。通者。显下界亦有。

论。如是已说至几非所断。下一颂第六三断分别门也。

论曰至非无漏故。明四根通三也。与见.修烦恼相应故见.修断。通无漏故亦非所断。忧根不通无漏故唯见.修所断。但与见.修惑相应故。不通非断。

论。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所断。不染污故不与见.修烦恼相应。及非第六意识所生故非见断。皆有漏故是修所断。不通非断。

论。信等五根至及无漏故。释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见断。通有漏故是修所断。通无漏故亦非所断。

论。最后三根至是所断故。释后三根唯不断也。

上来六颂六门分别义类差别。自下八颂就得等不同六门分别。

论。已说诸门义类差别。结前 何界已下生后。此下一颂第一明三界四生初得异熟根多少也。

论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异熟根。尔时虽有意.舍二根。唯染污故非异熟根。异熟意根无法前得。渐具根者无眼等四.及女.男也。

论。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诸根。

论。岂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释通妨也。准此善趣无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说唯异熟根。若兼染污并加意.舍。

论。说欲界中至色无色界。结引。

论。欲界欲胜至过色无色。释颂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然详此释似当烦长。

论。色界初得至无形者说。释色界也。

论。上唯命者至唯命非余。释无色界。颂中上言以定胜生胜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无别处故。余文可解 正理论云。由此证知。命根实有。此若非有为得何根名生无色。非善.染污名业果生。未受彼生容现起故。又异熟心无续生理。唯许染心能续生故。过去未来非有论者。尔时三世异熟皆无。异熟既无。生依何说。必应许有生依实法(大乘有赖耶即无过。经部有过)婆沙一百四十七云。问余无色根尔时亦得。谓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说。答有说。尔时一切得者此中即说。余无色根虽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说。谓上地没生下地时。虽得彼根。若自地没还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说 述曰。此说先不成就今之得者名得。若自地没还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为得。从下地没生上地时。尔时善.染亦先成就。唯异熟根无法前得。彼彼生处初获名得 问若言虽同欲界以报别故。此无记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识不得眼云。如从二.三.四定没生初静虑.及欲界时。但得其识不得其眼。而于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文据十八界作论。彼于眼界总说不简异界.异地.及业果别。此中辨异熟根就业果说。虽于同地先成眼。业果不同名之为得。又说。此中但问初得业所生者。初受生位余无色根。虽有得者而非业生故此不说。后位所得虽业所生而非初得故此不说。此论意与后文同也。

论。说异熟根至几根后灭。下一颂第二明最后灭诸根多少。

论曰在无色界至于最后灭。此释无色界。前先欲后无色。此文先无色后欲者乘前义便。正理论云。又无色言遮彼有色。有余师说彼有色故。若不说有实物命根。何异熟断名无色死。若言异熟四蕴断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现在前位应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异熟犹未尽者。如何不受而有尽期。善.染污心现在前位。当言彼受何业异熟非不现前可名为受。若谓于彼异熟习气恒随转故名为受者。理亦不然。所执习气非极成故。太过失故。异熟虽尽习气随故。如业习气应无死期。若异熟尽无习气者。业亦不应有余习气。若言习气望现异熟如我得者。应如我得异熟不起习气则无。又非异熟习气随转名受。异熟非彼性故。又汝所执习气理无。后当广辨 抄释云。我宗异熟法上得。异熟若灭得亦随灭。不同业得。

论。若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释色界。如文可解。

论。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释欲界。如文可解。

论。如是所说依顿命终。总结上灭依顿终。

论。若渐命终至前后灭义。释渐命终灭根多.少如文可解。

论。如是所说至而命终者。结上顿.渐二种命终。但依染.无记心而命终者。染.无记心灭根数同。所以合说。

论。若在三界至如理应知。次释善心命终。随其所应于前所说舍根位中加信等五。

论。分别根中至何沙门果。下一颂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无间道解脱道。与得果前为引因后转为依因。由此前.后二果定用二无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证名得。不说后位.及练根也。若说练根初.后二果应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与果道为其近因名之为得。

论曰至在中间故。总释边中果名。

论。初预流果至依因性故。释初果也。正理论云。虽解脱道于沙门果非同类因。而是相应.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无有失。以沙门体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转相望为士用果。谁复能遮。若言加行.无间.胜进应亦尔者。许亦无失。或已知根亦为同类因能得预流果。谓转根时如阿罗汉就容有说。亦无有过。

论。阿罗汉果至依因性故。释后果也。二道相资如初果释。虽乐.喜.舍三根容得。正得果时唯一受故。不越九根。虽无间.解脱道不同时。而等流.士用果同时故。亦无有过。

论。中间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释中二果。先总释根数。后一一别释。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释第二果 于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论。若不还果至得一来果。自此已下释第三果 于中有四。三如一来果说。

论。总说虽然而有差别。已下重释不还果也。与其前果根数虽同。而受根有别。谓前超越唯用舍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乐.喜.舍。容依六地证三果故。依未至.中间.及第四禅即是舍受。前二禅喜。第三禅乐根。若次第者亦与前殊。第九解脱或入根本地。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者还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问离欲界染第九解脱道。谁即入静虑谁不入耶。答有说。欣多者入。厌多者不入。有说。为求静虑而离染者入。为求解脱而离染者不入。有说。利根者入。钝根者不入。已上论文 又三释俱通。所以无评 问因何次第证有入根本地。超越证者即无斯理 答离修道惑多种不同。或有欣上厌下而断于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或有为求解脱。或有为求静虑而断于迷惑。若是利根为求静虑得入根本。道类智虽是修道。容预多念亦有利根。然为现观谛理。若依未至入于见道。不为欣上地。不为求静虑。入见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静虑。若意乐根本即依根本。若意乐未至即依未至。由此无间.解脱必同一地。断非想惑无其上地可欣求故。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脱道中不入根本。

论。岂不根本至由九根得。问。

论。实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论。于不还果中何不如是说。重难。

论。以无乐根至极坚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发智论第十五云。几根永断.灭.起。得预流果。答无根永断。七根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预流果 述曰。言永断者。谓于诸根永断系缚得离系义。言起灭者。无间道灭解脱道起。言灭不起者。无间道灭解脱道不起。言起不灭者。无间道无故不灭。解脱道新起故言起也。得预流果时。无有一根得永离系缚。故言无根永断。言七根起灭者。谓信等五及意.舍也。无间道灭解脱道起。一灭不起者。谓未知根。第十五心灭后更不起。一起不灭者。谓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五心无故不灭 几根永断.灭.起。得一来果。答若倍离欲染入正性离生者。如证预流果说。若从预流果以世俗道证一来果。无根永断。七根灭起得一来果 述曰。无根永断者。同预流说。七根起灭者。亦同预流 若从预流果以无漏道证一来果无根永断。八根起灭得一来果 述曰。八根起灭者。于七根上加已知根。俱无间道灭。解脱道起故 几根永断.灭.起。得不还果。答若已离欲染入正性离生无根永断。七根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不还果 述曰。无根永断者。见道第十五.六心中不灭根故。七根灭起者。若依未至.中间.及第四静虑。即是信等五.及意.舍根。若依初.二禅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禅除喜加乐 若从一来果以世俗道证不还果不入静虑。四根永断。七根灭起得不还果 述曰。四根永断者。谓忧.苦.女.男。离欲断故。七根灭起。如预流说。若入静虑四根永断。六根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不还果 述曰。六根灭起。谓信等五.及喜意根。一灭不起。谓舍根。一起不灭。谓喜根 若从一来果以无漏道证不还果。不入静虑四根永断。八根灭起得不还果 述曰八根灭起者。谓七根上加知根 若入静虑四根永断。七根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不还果 述曰。七灭起者。谓信等五.及意知根。一灭不起者舍根。一起不灭谓喜根 几根永断灭起得阿罗汉果。答若依未至证阿罗汉果。一根永断。七根永断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阿罗汉果。如依未至。依静虑中间.第四静虑.三无色定亦尔 述曰。一根永断者。谓命根。七根永断灭起者。信等五根.及意.舍。一灭不起知根。一起不灭谓具知根 若依初静虑证阿罗汉果。二根永断。六根永断灭起。一根灭起。一灭不起。一起不灭得阿罗汉果。如依初静虑依第二.第三静虑亦尔 述曰。二根永断者。谓命.舍根。六根永断灭起。谓信等五及意根。一根起灭者。若初.二静虑喜根。第三静虑乐根。一灭不起。知根。一起不灭。谓具知根。

论。今应思择。下有三行颂。第四明随成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于中有定成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三。无定成一.二.六.九.十.十二.十四。

论曰命意舍中至皆定成就者。释定成三也。于中有二。初明三根定成。后明余根非定。

言。命意舍中至所余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于一切处.时.位等皆定成也。一切众生必有命故。及通大地故。定有于受。五受之中舍遍一切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释余根不定。先总后别。此总释也 言。此中眼耳鼻舌四根。已下别释也。总有十九根不定。类同即合释也 眼等四根类同故合释。有二处不成。一生无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唯一处不成。谓生无色界 男.女二根二处不成。谓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乐根一处定不成就。谓异生生三定已上 言异生者。简于圣人。圣人生上成下无漏喜.乐根故 苦根一处定不成就。谓生上二界 忧根一种不定不成。谓一切离欲贪者。此二根唯有漏故不简凡.圣 余文可解 言。于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处非遮者。即是前三命.意.舍根。

论。若成就乐至及此身根。第二释定成四。若成就乐.及身根定成意.命.舍故。圣生无色成就乐不成身根。异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乐根。此身.乐二根不互定成。

论。若成眼根至舍乐喜根。释定成五。成眼等必依身故。成喜必成乐故。所以定成五根。

论。第二静虑至此成何乐根。外难。未得第三静虑舍欲界.初定乐根。未得第三静虑定成何乐根。

论。当言成就至余未得故。答。余净无漏乐犹未得故。若成乐根喜即不定。谓异生生第三定成就乐根不成喜故。若成喜根即定成乐。圣人生上成无漏必成无漏乐。异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乐故。

论。若成苦根至四受除忧。释定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定成就。忧离欲舍。所以有。苦之者容得无忧。

论。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释定成八根。若成就女.男.忧.根定身在欲界。所以七如苦说。第八即是女.男.忧根。有女.男根容离欲。忧非定成。有忧根容无形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成八根。意.命.舍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异生生无色界无七色根.及四受故。是异生故不成三无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定。

论。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含生无色界得罗汉果。即不成就七色.忧苦。三无漏根不并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也。若成就已知根义亦如上。

论。若成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释定成十三根。以见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离欲者容入见道。忧非定成。无眼等四根容入见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渐舍命者容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论云。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谓身.命.意.苦.乐.喜.舍.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渐命终位传说深心厌生死故能入见道 渐舍命无男女根亦容入圣故。不可释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说。则男.女互无数终十四。因何论文但说十三。若言男.女互无以不定不说十四。即是西方师义。迦湿弥罗国师云。此中说数不说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过去.未来九。三世二。现在四。过.未九者。谓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谓意.一受。现在四者。谓男.女.身.命。余不定如前说。西方师云。应过.未定成十。谓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谓意。受名不定。故迦湿弥罗国诸师云。名虽不定而数即定。必有一受现在前故。此中说数不说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当知根定成就三世七。过去.未来三。未来.现在一。现在二。三世七者。谓意.一受.信等五根。过.未三者。谓三受。未现一者。谓未知当知根。现二者。谓身.命。此二说如前 准上论文。故知女.男二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说也 问若尔何故正理九云。言一形者。无有二形.及与无形得圣法故 答此说本性无形。及除去无形。不能得圣。非是渐舍命者。准婆沙文。不容异解。既无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圣。渐舍命者以深厌生死。能入圣故义不同也 问渐命终者无形得戒以不 答亦得戒无失。无形不得戒不据渐命终者。无形不得戒据本性.损坏。以多烦恼等。渐命终者性犹未转。何不得戒又渐舍命众同分本男.女根依渐舍故无。非是无根所依众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渐命终者如入无心亦得于戒。受缘具故非不律仪有渐舍命得。渐舍命时无作及受事故。不同律仪。

论。诸极少者。下一行颂第五明成根极少 论曰至及身命意者。释颂初二句。极少成八无八者。唯于二位极少成八。谓一断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五.及三无漏根。六根不定。谓眼等四根.及女.男根。容有不成。

论。受谓至立圆满名。便释受。

论。如断善根至愚生无色界故。释颂后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意.舍。十四定不定。谓七色根及苦.忧.喜.乐三无漏根。断善者极少成八。极多十四。愚生无色唯成八根。更无增理。婆沙一百五十随信行极多十九。极少十三。十九者除一形二无漏根。即未离欲染住见道者。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无漏根。即已离欲染渐命终位入见道者。问何故此位能入见道。答是爱行者一期生中恒厌生死。临命终时苦受所触厌心转增能入见道。如随信行。随法行亦尔。

论。诸极多者。下一行颂第六明极多门。极多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圣位。凡谓二形。唯除三无漏。圣谓未离欲贪。除二无漏及除一形。此论释颂第四句。云除二无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随除一种。以诸圣者无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极多。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无形。若有无者非极多故。此论此释不违定成十三根也。正理释第四句云。除二无漏及除一形。乃至。言一形者。无有二形及与无形得圣法故 述曰。此无形者。谓是本性除去者非渐命终。与前意别。

俱舍论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润九月二十三日初夜于南新屋点了       老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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