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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总督英桂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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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七一五~七二五。

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英桂文称:

据通商局司道呈详:『案照奉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结、未结各案,其已经知照本衙门者固属不少,间亦有未经知照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各国交涉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覆知。并将如何办结之处,逐案缕复;及未经办结之案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办理;并将未结之案严催赶紧办结,毌任再延,切切」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来,外国商民来南台地方贸易,均各设立领事官驻札福州,管理通商事务;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无不恪遵和约,立时督饬地方印委各员妥速办理,以期随时完结而免借口。嗣奉转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紧完案;其何案已结、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等因咨院行局。当经由局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案由,截至同治八年夏季止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在案。兹福州、厦、台各口应造同治八年秋、冬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送察核,俯赐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再,闽浙总督系本兼署部院本任,毋庸会衔:合并声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八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各国领事官姓名,备造细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驻札福州各国领事官。

英国领事官:星察理。

驻札罗星塔英国副领事官:穆酬思。

法国署领事官:巴世栋。

合众国领事官:戴兰■〈亻那〉。

丹国领事官:连士。

咸伯国领事官:丕时。

荷兰国领事官:马理。

俄罗斯国领事官:德理。

瑞国领事官:米士京。

——以上系有约之国。

西洋国领事官:则文。

巴西国领事官:应地。

——以上系无约之国。因在福州口设领事官驻札,凡遇交涉事件,亦系随时经理。又福州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美理登:合并登明。

驻札厦门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柏威林(兼代办布国领事)。

法国领事官:巴世栋(系驻札福州兼办厦门口领事)。

合众国领事官:李让礼。

丹国领事官:白。

日国领事官:巴礼劳。

——以上系有约之国。又厦门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汉税司:合并登明。

……

厦门口已结各案。

一、同治八年八月间,奉行准总理衙门咨:美国「颠理」船主前由台湾运米到厦,因无台湾执照,不准开舱,经船主立下罚单二千五百洋元;是否应罚抑准撤毁?迅速声覆一案。

前件即经由局移请厦门口连协领查明核办;兹复奉院行:查核当时台湾禁米出口之案,业经总理衙门行令撤销;所有「颠理」船主前立罚单,自应准其撤回。会檄厦门口委员立速照会税务司,即将「颠理」船主前立罚单克日撤交李领事销毁,并会咨查照在案。并据委员连协领禀报:准署税务司葛德立照复,现查李领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国驻厦白领事暂行代办;业将前立罚单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领事察销等由,转报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驻札台湾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固威林(兼办丹、布领事)。

英国副领事官:额勒格里(驻淡水口)。

法国领事官:巴世栋(系驻福州兼办台湾口领事)。

合众国领事官:李让礼(系驻厦门兼办台湾领事)。

——以上系有约之国,又台湾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荣雅国:合并登明。

台湾口已结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间,美国领事官李让礼在淡水时致刘佐领函称「洋行买办容桂轮逃匿台湾道戚友处」,移由台湾黎署道查覆暨饬淡水厅拏追一案。

前件当经台湾黎署道密移刘佐领暨饬淡水厅严拏容桂轮迅追,并于该领事抵台邀同荣雅国会晤时,即以所闻各语质问,该领事推以并无其事;复又抄录原函照询,乃以通事林针误听错写为词,声称函致刘佐领更正。当恐另生枝节,抄录往来照会,禀奉分咨并行局查照在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领事查覆;回厦时,即传前代写函之人到案;查阅前文底稿,确与黏抄前函无异。业将此人按法重责,照请注销等由,咨局详销前来。即经由局据情详请分咨总理衙门暨钦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台湾口未结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间,合众国领事官李让礼请将台湾琅■〈王乔〉地方收入版图,设官驻兵防守,并请在龟仔甪设立炮台一案。

前件于合众国「罗妹」商船遭风一案办结后,由台湾刘镇明灯会同前署台湾曾镇元福、前台湾吴道大廷、护台湾梁道元桂、前署台湾府叶宗元议详,复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郑元杰、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势,先后详禀到局,并绘图呈送前来。业经会同核议,详请奏咨;奉到谕旨「依议」,恭录移行遵办在案。至龟鼻山营盘能否改建炮台?并已由局详请檄饬台湾镇、道、府确切查覆。兹据台湾镇、道、府以该处建设炮台,不惟无益,而且有损;中国所以不建者,非为省事,实为将来洋人宽留余地。现在枋寮一带设官、设兵、设屯,已足以资保卫;何必添设炮位,致日后遭风洋人转蹈危机!反复开导,该领事始为首肯;言此事已申报驻京公使。今事势如此,请查照原案镇、道、府联衔照会前来,再申报公使听候办理,谅亦可以中止。复经彼此照会存案,抄呈来往照会六件禀奉两院会咨总理衙门察照;并行局移饬该镇、道、府:俟李领事续有照会,妥筹办理具报在案。理合登明。

(见各省美国交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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