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三七九~三八○。
大亚美理驾合众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会事。
照得现据本国厦门领事官陈士详称:『有本国「颠理」船主禀称:六月间,天租洋行在台湾已经买下白米一儎,船泊于打鼓洲;此米系由台湾运到厦门,并非运出外洋,自愿照约出具切实信据。不料海关不收,称说洋船不能运米等云。该船主答说:系照「善后条约」第五款行事。现此港未有美国领事,因此请问于英领事。据英国领事称说:照约可以运米于别口;若海关不愿发给执照,是海关背约。今米在船非犯法,是以得给船牌行船等因。及至将米运到厦门,而厦门海关称说此米无台湾执照、保单给发,不愿开舱;且要罚货。是以来询于本领事。本领事查米既经照约买下,该船主非不欲领执照,但海关不给执照,非关船主有意犯例。据情照知海关,并饬该船主立下二千五百圆银单一纸为据押,俾其立即开舱,以免该米■〈曹少〉坏;俟将案由申理明白,或罚、或不罚,听候驻京两国大臣察核定夺』等因详来。
本大臣查此案该船主既愿出结、立下罚单,必无要违条约之意。据详台湾地方官未请命上宪,两年私行立禁,惟华船可以运米,洋船不许;查此原是背约。该「颠理」船运米到厦门后,犹有华人以洋船运米至厦门者,该厦门海关则准将船开舱。此办法两歧不合,是以照知贵亲王行饬厦门海关查明妥办,并饬台湾道无违约阻禁洋船运米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丙寅年九月初三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