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租税(原缺题)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一、租税沿革

安平县旧额地租征粟,自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隶清版图后,有司即照郑氏所取之租,改为额课: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续垦田园,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则例起课:上则田每甲征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则田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下则田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则园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则园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则园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一升。

旧垦、续垦合计,每年共征粟五万余石,每石折收民间六钱八分银二元,年计征收银一十余万元。官报销每石报解藩司约平七钱,年共平三万五千两,县官可长余银五万元,计平三万五千两。及至光绪十四年清丈,田园一律按则起课,全年计实征正赋四万八千余两;每两加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统计共银六万两之谱。按八成零征收,每年奏销实收地租银,计有五万两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征民间供粟六钱八分银一十万余元、平七万零两,县官报销只有五万零元、平三五千两而已。长余厘头三万数千两之多,均归县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销五万两有奇,因点滴归公,裁去县官厘头故也。是以上宪议准:安平县每年津贴办公经费银八千两,而现在民间缴纳地租较前减轻。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庄(自郑氏时,由官养佃种榖抽榖、种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隶归清版图后,有司即照郑氏抽法办理。至六十二年,始归民而征其税)

旧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征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厘。

又续次凤山、嘉义划归安平县官庄田园额征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厘。

以上年共收官庄银三千五百五十五两八钱一分八厘。

光绪十四年清丈后,仅征官庄银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二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八纤,比从前旧额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则,征榖折银,较前减轻。理合登明。

塭饷(系蓄养鱼虾之地)

旧榖:塭饷年征银一十六两五钱。

光绪三年福建巡抚丁日昌奏豁杂饷,此项塭饷在于豁免之列,以后无征。嗣至十四年清丈,议定塭则按甲征饷。因鱼塭多归道辕海埔管收,县中征收无几,逐年征收塭饷多少,同官庄一并造报。理合登明。

炉饷(系设炉铸造农椇、船锭齿各项鉎器)

光绪元年以前,征收吴丰裕等三户,每户征银五两,年计征银一十五两。以后无征。至十九年,征收陈振丰裕一户,年征银五两。二十年分征收陈振丰裕、金兴裕二户,年计征银一十两,比从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车饷

查台湾县志载:蔗车饷征计有四十九张(每张年征饷银五两六钱),年共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后未知于何年改征,全张年征饷银四两、半张年征饷银二两。至清丈以后,此款蔗车饷并无专款造报,以此,安平县内糖廍约有二百余张,近来少有赴县完纳廍饷。理合登明。

当饷

嘉庆十年,多少无定。十一年,奏销四十五户,每户征银五两,计征银二百二十五两。至光绪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户,计征银七十五两。二十年,倒罢四户、新开一户,尚有十二户,计征银六十两;较之从前,四分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税契

光绪三年以前,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并外费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绅蔡霞潭嘱托御史奏请每百元契价定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其余外费一概裁除。比之从前,减轻对半。理合登明。

一、征租办法

地租,安平县辖下计有三十八里、堡,所有粮总书带办新丰、归仁南二里、善化里东西二堡、安定里东堡、新化里西堡共二里四堡;尚有三十二里,分各里柜书承办。应各备三联粮串,一联粮户执照、一联缴验、一联存查,送请钤盖县印。如有业户赴柜完纳者,须将应完正赋粮银若干,刷印在三联串内,连同前年旧串(如前年旧串损失,按照征底簿起串亦可)送粮总书查验无讹,由粮总书送请征比委员覆验无异,盖一验讫木戳,发交粮总书转交该柜书,将粮户执照一联截交业户,算清应完银数,并串银四尖(其串银四尖的钱四十文,内分县官账房共十文、督征四文、征比二文、粮总四文、管钱粮家丁二文、用印家丁二文、柜书十六文)。及至晚间,各柜书将本日征粮银若干、应缴串钱若干,开单连同缴验一联串,送交粮总书逐一复核,汇开总单登记征簿,送交督征委员核明盖用图章;如无派督征委员者,送交账房核明盖用图章。每月分作六卯征收,总结征数各一次。按三八卯期,应请县官升堂比差一次。至于将近奏销二、三月之前,如征数未能起色者,应严比该管差,并分出乡柜数处(如大穆降、湾里街、新市、关帝庙数处),由粮总书选派妥书督同各该里柜书,驰往催收;或有请派委员壮勇偕往征催。其噍吧哖、楠梓仙溪东西及内新丰各里离郡窵远,年间早已派令各该柜书驰往各该处设法征收。如收有成数,立即解交粮总书缴送。若至五月十五日,征收之银未至八成零之数,各里柜书及对里差应先备银摊缴;按里分未往多少,分别摊出,掣串抵收。总须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征有八成有奇,合四万零两之数(每一两加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共二钱五分,不算在内),方可奏销。如过次年六月十五日,征收上年租额不足八成零,该知县即行撤参。其余官庄杂税,征收多少,同奏销一并造报,并无考成。此清丈后征租办法之情形也。

官庄租完法

由各业户备齐应完租银,自行到粮总柜书掣串完纳。如本年之租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近奏销之时,所有未完各户,县中应即票差催完。若始终抗延不完,立即差拘押追,完清放回。

炉饷

当饷

此二项,有专管饷差。本年应完之饷,须于十二月间或下年五、六月间掣串,交由饷差按户征收给串。如有倒罢之户,原串缴回(若有炉户新开,俟奉到藩司行知,掣串征收;当铺新开者,由饷(差)禀报征饷)。

塭饷

清丈已有议定塭则,县中征收无几(?)。本年之租,至下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备齐应完饷银,自行赴粮总书掣串完饷。如延不完纳,查出追完清楚。

蔗车饷

从前均系自行赴县完纳。及至清丈后,因此款蔗车之饷并无专款造报,近年以来,少有赴县完纳,未便票差催完。

税契

照章如有置买田园、店厝、宅地,应即自行赴县投税。承典者十年之后亦当投税。近多不认真,听从民便。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