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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 断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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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有一阳明,以金授匠制环,环成持归,尚不知赝也。经月始辨,以还,匠则饰词百端矣。遂以讼于公。公已知奸在匠,至即以系狱,而书一“金”字于其腕,曰:“字损,则重挞。”人皆不知其意。旋已,呼其妇伏阶下。囚群中忽召匠至,怒曰:“‘金’字在乎?”曰:“‘金’字在,尚好,底何敢有损?”曰:“‘金’字若在,尚是良民。”且令去。复问妇曰:“金子在,可持来。”妇曰:“然。”金到以偿民,而始挞匠。妇以声误,遂以金出也。

告盗金不还

告状人阳明,告为窃盗事。惯贼郑翊三,素藐法律,害人百端。前月,明到翊家制环,带金五两,移放桌上。岂恶蓦见,盗心炽然,将金盗走,变觅无踪。身与理谕,吐出均分,恶贼坐执不认,反逞凶暴。乞天拘究追偿。衔恩上告。

诉状人郑翊三,诉为驾捏骗害事。切身守法,素不为非,谨遵律条,秋毫无犯。仇豪阳明,素欲害翊,无一可就。前月来翊家叫代制环,并未见有金子。其今次月复来,即称遗失金子,为翊拾着,威振坐身。不思伊金失堕他处,坐翊所拾,又无赃勘,情实诬谄。恳恩洞察,情伪立分。上诉。

海公判

审得郑翊三,乃奸诈人也,亦刁恶人也。阳明到伊家制环,将金放于桌上,口伊盗走者无疑矣。阳明理谕均分,本合将金吐还,胡不认而逞其暴以制人者何也?盗金坐执不还,反逞凶暴,将以制明之勿取乎?何刁之甚!合依刁恶取律,姑免究之。但恶逞凶饰诈,以控逞凶暴坐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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