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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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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释

倨傲(上居御切下鱼到切倨傲不逊也)惛(呼昆切不憭也)闷(莫奔切)挟(胡颊切带也。在掖曰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明古吴蕅益释智旭解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译

观之一字是能观之智。即第六识与正解等诸善心。所藉正教正理以为定量。令于所观不倒不错也。所缘缘三字是所观之境。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盖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缘而生。一亲因缘即是种子。二等无间缘即前念现行。三所缘缘即各识自所变之相分。四增上缘即六根及余一切心心所等。今于四缘之中。独论观所缘缘。又于一切所缘缘中。独约前五识言者。盖现量五尘境界凡外小乘愚惑。不了妄计以为心外实法。所以生取舍想起贪嗔痴。今用正理比度较量。既非极微又非和合。则心外更无一法为所缘缘。而所缘缘惟是自识所变相分明矣。既惟自识所变相分。又何容生取舍想起贪嗔痴哉。此则破我法二执之神剑。断烦恼妄想之利斧也。论字如常可解。论中先叙极微和合二执。是似能立门。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门。后明内色如外现等。申于正义是真能立门。此皆由陈那菩萨以根本智证真现量。故能以后得智立真比量开晓后人。名之为论。吾人读此论者。藉此正教为量。二六时中恒于五尘如理观察。了知无心外之极微。亦无心外之和合相。一切所见所闻所觉所触。惟是自识所变相分。即此为识所缘。即此助生于识。是名大乘唯心识观初门。

论文分二。初破外执。二申正义。

【(甲)初破外执三。初正破二计。二破诸转计。三结非外色。(乙)初又三。初总叙破。二别夺破。三结违理(丙)今初】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诸外道及小乘等。不达心外无法。故有妄自立论。欲令眼等五识不以自所变相为所缘缘。而以外五尘色法作所缘缘者。或执心外极微为所缘缘。妄许微尘为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心外极微和合之物为所缘缘。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此总叙二种妄执也。二俱非理句。以理总夺所以者何句。征起下文。

【(丙)二别夺破二。初破极微。二破和合。(丁)初中二。初立颂。二释成。(戊)今初】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量云彼所执极微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缘。决定非所缘宗。因云彼极微相于五识上无可得故。同喻如眼根等。盖五根能发五识是增上缘。五识不带五根相起非所缘缘也。姑无论识外本无极微可得。今纵许微尘实有而能生识。亦止可为增上缘耳。岂可执为所缘缘哉。

【(戊)二释成又二。初正明所缘缘义。二释颂责其义缺。(己)今初】

所缘缘者。谓能缘(之)识。带彼相起(故名所缘)及有实体令能缘(之)识托彼而生(故复名缘)。

此明所缘缘须具所虑所托二义。二义随缺。则不可立为所缘缘也。

【(己)二释颂责其义缺】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谓彼所执色等极微。姑无论其元无实法。设纵许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喻如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不带彼相起故。如是极微亦尔。于眼等识无所缘义。云何可名所缘缘耶。

【(丁)二破和合二。初立颂。二释成。(戊)今初】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量云彼所执和合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所缘。决定非缘宗。因云彼和合物。但有假相而体实无故。同喻如第二月。盖第二月捏目妄见其体实无。但是意识非量境界。不是现量性境。不为生眼识缘也。既无缘义。则所缘义。亦岂得成。特姑纵之云耳。

【(戊)二释成】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谓彼所执心外色等和合之相。于眼识等似有带彼相起义故。设使可作所缘。然无能为生识之缘之义。譬如因眼错乱见第二月。彼第二月原无实体。不能生于现量眼识。但是意识非量境故。如是所执和合之相亦如二月一般。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既无缘义又岂可为所缘缘耶。

【(丙)三结违理】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谓彼所执心外极微及和合相之二事。于所缘缘之义各阙一支。故俱不应理也。初正破二计竟。

【(乙)二破诸转计二。初破极微和集相。二破极微和集位。(丙)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丁)今初】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已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谓有妄执色等诸境各有多种和合差别假相。于中一分本极微相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遂。亦各有一和集相。此和集相不离极微故。是实有而此实有之和集相。各能发生似于己相之识。此则双具带彼相起见托彼生二义。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也。

【(丁)二破斥】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量云彼所执极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于眼等识设缘非所缘宗。因云以彼许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同喻如坚湿等。譬如不离极微而有坚湿等性。设许坚等实有。或可于眼等识是增上缘。而决非是所缘。以眼等识不带坚湿等相起故。今和集相亦尔。设许实有。仍不离极微相故。如何得有所缘义耶。

如坚等相虽(纵许)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为)缘(助生之)义。而非所缘(以)眼等识上无彼(坚等)相故(今)。色等极微(上各各)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于坚等相及和集相)俱执为(仍是)极微(上之)相故。

重释颂义如文可知。

【(丙)二破极微和集位二。初叙计。二破斥。(丁)今初】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因上已破极微上之和集相。设有缘义而非所缘。今又转成一执。谓极微上诸和集相复有别。别形相生起得为眼等识之所缘。故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也。然此诸和集相。既仍不离极微。极微不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别。则极微亦应有别。今谓觉相无别。既不可谓极微。有别亦不可。则所执不益谬乎。故下即约此二义破之。

【(丁)二破斥又二。初约觉应无别破。二约极微差别破。(戊)今初】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谓缘瓶瓯等之觉相。若依彼执则应更无差别。何以故。瓶之与瓯同是极微上之和集相故。则缘此和集相。何容作瓶瓯差别觉哉。非可谓瓶瓯等之形别。而觉相亦别。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非实极微有差别。故极微无别。则觉亦应无别矣。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此重释颂义也。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戊)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征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是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乙)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甲)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乙)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丙)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征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丙)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丁)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丁)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自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乙)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丁)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丁)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戊)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戊)二辩一异】

眼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乙)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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