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六 谕提调官恭泰罚俸三个月处着注于纪录抵销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二日
吏部议办理续缮四库全书潦草错悞之提调官 翰林院侍讲恭泰等照例罚俸,应注于纪录抵销一疏,奉谕旨:
恭泰罚俸三个月之处,着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起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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